云南完成任务财政奖励

22.12.2014  01:15

 

本报记者蒋朝晖昆明报道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进一步扩大限行区域范围,确保完成国务院下达的淘汰任务。

通知》明确,2014年,云南省要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14.7万辆。到2015年年底,基本淘汰全省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到2017年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的黄标车。

为加快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进程,《通知》明确提出,努力构建政府统筹、部门参与、依法治理、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的工作机制。要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已经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和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先行强制淘汰、注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率先淘汰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等措施,先行淘汰运营性质的黄标车。从即日起,提高黄标车环境保护、综合性能检测频度,每季度检测1次,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各州、市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淘汰黄标车给予财政补贴,省财政对淘汰力度大、完成任务快的地方要给予奖励。

通知》特别强调,各州、市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负总责,要组织摸清底数,细化措施,确保治理淘汰工作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