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扶贫开发地方性法规 扶贫工作走上法制化
2014年7月27日起,云南开始施行关于扶贫开发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施行,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推进扶贫工作法制化进程部署要求的重大举措,标志着云南省扶贫开发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云南地处中国西南,集边疆,民族,山区,贫困“四位”于一体,是全国扶贫攻坚的主战场之一。截至2013年,云南省仍有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91个片区县,数量居全国首位;农村贫困人口661万人,居全国第二位。农村贫困面大﹑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扶贫开发工作一直以来是云南省经济发展的难点之一。同时,在过去,贫困工作还存在法律依据缺失﹑刚性约束不足﹑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不完善﹑投入与需求矛盾突出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扶贫立法来加以规范和解决。
针对以上问题,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条例》,分为总则﹑扶贫措施﹑项目和资金﹑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33条,突出区域开发和精准扶贫两个重点。
《条例》遵循了政府主导,精准扶贫,合力推进,自立更生,社会帮扶的原则,贯彻了国家扶贫开发战略,符合《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的精神,突出了云南特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具体内容上看,《条例》建立了由政府负责,扶贫开发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监督检查,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工作格局。针对繁重的攻坚任务与投入不足矛盾突出的问题,《条例》还明确了省级财政每年投入的专项扶贫资金按不低于中央财政投入我省专项扶贫资金30%的比例予以配套,在州(市)﹑县(市﹑区)行政单位,该项资金还应逐年增加。
《条例》对规范和加强云南省扶贫开发工作,提高扶贫开发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我省贫困地区和社会发展,进而实现“两强一堡”的发展战略目标具有重大的意义。据悉,目前在全国已有包括广东,重庆,贵州在内的9个省份出台了扶贫条例。(记者 李映青 实习生 杨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