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探访云南六家试点检察院运行新办案模式
云南是全国第二批11个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市之一,2015年7月13日以来,云南省检察机关启动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并在昆明市检察院、普洱市检察院、西山区检察院、寻甸县检察院、思茅区检察院以及景谷县检察院等六个检察院试点改革工作。
今年6月20日,云南省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在昆明举行,确定了第二批改革试点新增14个州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和34个基层法院、检察院共96个试点单位,实现对全省16个州市的全覆盖。
回顾云南检察机关司改近一年,取得了哪些成效,带来了哪些变化?《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机构精简化 过半机构被整合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来到云南进行首批全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检察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采访获悉,该院自2016年3月1日开始运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来,截至5月10日,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43件215人,已办结140件201人,办结率近98%……
看着这些取得的成绩,欣喜之余,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崔庆林仍显得有些担心——
按照试点方案,西山区检察院实行“大部制”,将检察院原有的19个内设机构归类整合为六个部门,六大部门各配一名负责人,原先各业务部门的科长将逐渐脱下“官帽”,不再行使审批案件等职权。如何做好思想工作?如何加强业务管理?解决这些问题迫在眉睫。
“过渡期内,部分检察官观念难以转变,能够理解。然而,当前的现实是,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院,内设机构设置过多,既分散了办案力量,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又强化了检察权运行的行政色彩,检察官作为司法办案的主体地位不能得到有效彰显。”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负责司改工作的副检察长沈曙昆说。
沈曙昆表示,如果继续保留原有那么多内设机构,意味着官还有、位还在,还是上级管下级,改革可能又回到原点。经过反复论证,方案设计各基层院全面整合内设机构,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有效推进创造条件。
据了解,目前,云南首批试点的四家基层检察院均对现有内设机构进行了整合,内设机构从原来的14至18个,减少为5到6个,机构数量减少60%以上。
新的机关内部架构也逐渐定格。根据不同职能和案件类别,每个业务部门分别组建了数个检察官办案组,由1名检察官以上和若干名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组成,承担司法办案职责,实现了办案组织专业化、扁平化。
“改革带来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精简,以及办案过程的适度去行政化。员额制内的检察官作为主任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带领办案组办理案件,成为独立办案主体,承担办案质量终身责任。机构整合后,原来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将更多地投入司法办案一线,从事司法办案的实际办案力量将大大加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省检察院司改办副主任王玄玮说。
办案流程简化 “三级审批”变为“检察官独立决定”
在授权范围内,检察官自己把关办结就行了,极大的突出了检察官的办案的主体地位。
5月10日上午10时许,随着西山区检察院公诉部门检察官吴韶林在最后一份法律文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一起交通肇事案也正式办结。
据吴韶林介绍,今年3月底,当事人杨某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在送朋友去安宁的途中,因超车将一辆载着三名女孩的电动车撞倒,造成2名男孩受伤1名女孩死亡。最终,考虑各方因素后,吴韶林做出对这起案件使用简易程序办理的建议。
“昨天下午接到案子,今天上午就办结了,效率很高。”有着10余年办案经历的检察官吴韶林有一个明显感受——自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来,自己办案速度提高了不少。
“以前办一个案子,院里领导要审批,加上告知、送达等程序,办案的程序时间较长。而现在,我办的案子我自己决定就行了,节省了不少时间。”吴韶林说。
据了解,西山区检察院自2016年3月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来,截至今年5月10日,吴韶林所在的刑事检察二部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12件142人,案件办理周期较改革前平均减少了8天左右,办案效率明显提高。
为何办案时间会缩短这么多?崔庆林告诉记者,今年3月以来,西山区检察院在案件审批程序上,改变过去“案件承办人——科长——分管副检察长”的三级审批模式,实行检察官独立决定模式,一般性案件原则上由一名检察官独立办理。
“检察官独立行使办案权,减少了请示、汇报、逐级审批等中间环节,节省了诉讼资源,缩短了办案时间。”崔庆林说。
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让办案效率明显提升的效果,在各试点院均得到体现。记者从云南省检察院获悉,试点以来,六家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时间较改革前平均缩短14.7天,审查逮捕案件时间平均缩短1至2天。
权责更加清晰 列出十个业务类别287项检察权力清单
据介绍,以往办案模式通常存在“审者不定、定者不审”的问题,处于集体担责的状态,办案责任不明确。针对这些弊端,此次改革凸显了检察官办案主体,确立了权责统一、终身负责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如何放权,放权度如何掌控,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也是难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要真正落到实处,就必须授予检察官相应的办案决定权,真正使员额内检察官成为独立办案主体。”沈曙昆表示,但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改革肯定有一个适应和熟悉的过程,开始阶段还是应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其他案件的重大决定事项保留给检察长和检委会。
“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视情况逐步扩大放权范围。”沈曙昆介绍说,为此,云南省检察院为检察官们开出了十个业务类别287项检察“权力清单”,并为之分级授权,厘清了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及员额内检察官各自的权力界限和责任,以确保检察官独立办案,并在其各自职责内负责办案质量。
同时,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云南省检察院也为检察官们制定了“责任清单”,明确规定属于员额内检察官独立决定处理的事项,由检察官对其做出的决定承担责任。
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司改后,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得到凸显,同时确保办案质量的要求也更高了。
“为此,我们通过完善检察权运行体系,实现实时监控、全程监督、事后评查,确保大错不能犯、小错不放过。司改后,检察权监督制约体系更加完善,司法责任划分及承担更加明晰。”王玄玮说。
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司法责任制有了“主心骨”
据介绍,随着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权力清单”的制定下发,试点检察院推行司法责任制有了“主心骨”。
“这只是一个开始,对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来说还远远不够。” 沈曙昆表示,为进一步完善司改工作相关配套政策,省检察院先后召集了政治部、案管办、研究室、监察处、计财局等相关部门,梳理了最近需要落实的改革举措近20项。
“目前,省检察院政治部正在研究检察官员额测算标准,制定检察官业绩评价办法;案管办正在研究制定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的具体办法;监察处负责研究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考虑惩戒委员会的组建事宜等,为进一步做好司法责任制改革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 沈曙昆说。
记者采访获悉,为更好地推动云南检察机关司改试点工作的整体推进,云南省检察院还推行了省检察院领导挂点联系试点检察院制度,明确包括省检察院检察长李宁等六名党组成员分别联系指导试点检察院,定期不定期到试点检察院调研指导,密切跟踪试点检察院改革进展情况,帮助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