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公车改革具体方案尚在报批
昨日,我省召开《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如果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嫁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超标准采购或者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该办法已于3月1日实施。
办公用房
省政府系统去年清退1万多平方米
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李记臣表示,这是云南第一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省政府规章,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云南出台的第一部省政府规章。它标志着云南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进入实质性阶段,也标志着云南省机关事务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调剂方式盘活闲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上缴本级国库。还要按照有关标准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部门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调剂解决。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袁守明介绍,2014年,管理局以办公用房清查和调剂为重点,资产管理得到全面加强,并落实《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督促各级各部门抓好办公用房的清理整改工作。去年,我省完成省政府系统机关办公用房的清理工作,共清退、清理领导干部超标使用办公用房面积10496.81平方米,现在已经清退整改完毕。腾退的办公用房用于统一解决个别部门办公用房不达标、办公地点过于分散、租用办公室等问题。
公务用车
不能出现既拿补贴又坐公车
《管理办法》规定,我省要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城区或者规定区域内的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今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要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严格落实车辆使用登记、指定停放、节假日封存、公务标识等管理措施,合理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建立健全定向化公务用车管理和保障制度。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并将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及运行费用进行公示。
目前,我省公车改革的进展如何?“今年我省将基本完成党政机关公车改革任务,但具体方案还在报批中。”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副书记李永胜介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改革后要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的150%。与此同时,也不能出现既拿补贴又坐公车的情况。
经费监督
不得挪用其他预算用于“三公”
《管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不得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此外,政府各部门还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的支出计划,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预算和决算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各部门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政府各部门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依法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违反了《管理办法》,又要受到哪些处罚呢?如果发现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嫁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开支的;超标准采购或者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的;办公用房超标,未按规定移交的;新建、调整办公用房后未按规定腾退原办公用房的;擅自建设、购置、置换、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等问题,将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春城晚报记者 宋金艳)
编辑:袁艳责任编辑: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