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为导游“正身”能否终结旅游乱象
云南导游新规具体要求是什么?
导游从事旅游业务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取得导游证后,劳动关系在旅行社的导游人员,需从事导游业务活动,应接受其劳动关系所属的旅行社的管理和委派;在导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需从事导游业务活动,应与导游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接受导游公司派遣;旅行社需要聘请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临时从事导游服务工作的,须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由旅行社按照《云南省导游证申办管理制度》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服务机构统一设定为“导游公司”
导游服务管理机构统一设定为“导游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导游公司”。增加“劳动派遣”经营范围,依法按照劳务派遣类公司设立,以管理经营导游派遣为主营业务。
导游用工单位需依法参加社保
导游人员与旅行社或导游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旅行社或导游公司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导游人员办理相关劳动用工手续,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导游从事导游业务需持“派遣证”
派遣导游人员从事导游业务活动时,应根据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并使用派遣证。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导游公司,不得从事导游派遣业务。
导游工资=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绩效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导游薪酬机制。导游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加绩效奖励构成,由旅行社或导游公司按月发放,其发放标准根据旅行社或导游公司的经营绩效由企业自行确定。
推出导游“黑名单”机制
除了要求导游应实行岗前培训、年审培训和日常培训等全员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导游人员的综合素质,开展导游职级考试,并引导旅游企业建立导游职级、星级、业绩与薪酬挂钩的激励机制外,方案还要求,严格导游市场的退出机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导游行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根据情节轻重,确定是否纳入导游诚信“黑名单。”在纳入“黑名单”期限内,任何旅行社和导游公司不得聘用和使用。
云南出台了《云南省导游归属管理及导游公司体制改革方案》后,专家、导游、和游客们是怎样看的呢?
1导游: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
李小姐
今年32岁的李小姐从大专毕业后就开始从事导游业务,主要带的是前往泰国、老挝等东南亚国家的旅游团。对于方案内容,其直言还未曾关注到,但对于其中提及的落实导游薪酬制度,李小姐说:“让一直感觉是游离在外的人,吃了定心丸,有了保障,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
刘先生
28岁的刘先生从事导游员工作已有5年,并且换了很多家旅行社,“一开始就想先随便进个可以带团的旅行社,后来有了工作经验就想换家大一点的旅行社,始终觉得品牌硬的,工作更把稳一些。”刘先生说,目前还不知道该方案落实的情况如何,但是监督旅行社与导游员签订劳动合同,肯定对于所有导游员来说都是好事,起码工资收入以及社保福利有了保障,对于一直以来都存在管理混乱的导游员来说,以后也更“名正言顺”了,少了一些“黑导”的加入,对于完善旅游市场秩序,或者约束导游员自身行为,都会有很好的效果。如今就是希望方案内容可以早点落实,让所有导游员都能“全身心带好团,不用想其他。”
2专家:旅行社、导游公司、行业协会各司其职
唐兵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副司长唐兵说,“长期以来,导游市场秩序混乱。若导游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解决不了,旅游市场秩序就会不好。然而,导游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解决了,旅游市场秩序也不见得好。”唐兵认为,只有导游劳动保障权益问题解决了,导游避免成为“导购”身份的问题,才有可能得到解决。
李鼎惠
昆明市导游协会会长李鼎惠认为,要解决导游待遇和对导游的有效监管,现阶段可行的做法是:旅行社、导游公司、行业协会三管齐下,各司其职。导游协会负责自律公约的制定和宏观指导,导游公司对旗下的导游进行业务培训和行为监督,而旅行社应将导游作为人才储备,签订劳务合同,保障薪金及各项福利待遇。
张志利
北京和平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志利表示,旅行社给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上保险,既能让导游的生活有保障,还能够提高整个云南省旅游的接待质量。
3游客:希望旅行社“明码标价”
闻香75
旅行社都是部门夫妻店,散兵游勇型,没团时还给导游底薪保险?从导游角度言,习惯了回扣返佣的高收入,突然去拿每月的固定工资,杯水车薪。还是坚持那个观点:硬性用计划手段去强行“管理”目前市场化程度颇高的旅游行业,结果只能呵呵~
天明麒麟
旅行社会不会在其中抽成,反而给导游增加了压力。
电眼大帅哥
希望旅行社“明码标价”,导游“靠自己的劳动挣合法的钱”。
(综合云南信息报、中国经济时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