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三个执法办案单位受文化部表彰

20.02.2015  20:06

近日,文化部依据《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发了《文化部关于表扬2014年度全国文化市场十大案件及重大案件办案单位的通知》(文市函〔2014〕1264号),评出2014年全国文化市场十大案件和100个重大案件,并通报表扬各办案单位,以此鼓励全国各文化部门继续加强文化市场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处工作,进一步提高文化市场监管能力和综合执法水平。

我省楚雄市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综合执法稽查队、昆明市盘龙区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普洱市墨江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等三单位分别经办的“云南省楚雄市乐尚歌荟量KTV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云南广迅报刊发行有限公司销售非法出版物案”、“ 何某某等3人走私非法音像制品案”等三案件入选“2014年度全国文化市场重大案件”,受到文化部表彰奖励。

2014年,云南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围绕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等重点工作,以大案要案为抓手,查处了一批重大案件,规范了文化市场经营秩序,推进了平安文化市场建设,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一、云南省楚雄市乐尚歌荟量KTV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

2014年7月28日21:09分,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综合执法稽查队在开展取缔无证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中接群众举报,对楚雄市鹿城东路52号楚雄市某量贩式KTV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场所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相关许可证照,该场所设置收银台1个,包房22间,现场工作人员9人。现场收银系统显示包房有3间已开启,其中,有消费记录的两间,分别是D30大包消费金额628元,商务大包消费金额880元,无证经营非法获利1508元;执法人员又在D30包间发现其点播系统曲库有“月亮代表我的心”等38首歌曲,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其作品许可使用合同和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涉赚侵权。

根据检查情况,楚雄市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综合执法稽查队立即对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娱乐场所(量贩式KTV)进行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充分调查取证,2014年9月,经楚雄市文体广电旅游局集体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月亮代表我的心”等38首侵权歌曲;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场所无证经营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3万元处罚,并责令停止经营行为;要求该场所按照相关程序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许可证照后方可经营。

二、云南广迅报刊发行有限公司销售非法出版物案件

2014年3月,昆明市盘龙区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联合昆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盘龙区查获一起销售非法出版物案,涉案5万余份各类报纸和期刊。犯罪嫌疑人借用云南广迅报刊发行有限公司《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大肆进行非法出版物的批发和分销活动,业务范围涉及云南全省。

为此,昆明市成立了由昆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陈秋红支队长为组长,袁杰副支队长和盘龙区文体旅游局彭磊局长为副组长,昆明市、盘龙区两级文化执法人员为成员的专案组。专案组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三级“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的指挥协调下,克服出版物鉴定程序繁琐、违法犯罪行为实施主体认定复杂、调查取证工作量大等困难,先后召开案情分析会12次,(询问)调查8次,向云南省出版物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3批次,历时5个多月查明了云南广迅报刊发行有限公司将合法取得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出借给犯罪嫌疑人从事非法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专案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的云南广迅报刊发行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司法移送。

三、何某某等3人走私非法音像制品案

2012年10月13日22时42分,普洱市墨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元磨高速公路禁毒查缉点公开查缉时,查获一辆车牌号为桂KZ6680的货车上载有大批量光盘,疑似盗版光盘,普洱市墨江县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局执法人员于当日22时59分赶到现场查获光盘2.708万张,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对涉案光盘进行抽样,将5个品种光盘送达云南省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经鉴定,所送检的5种共50张激光数码存储片全部为非法音像制品。2012年10月16日,依据鉴定结论,结合已取得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墨江县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局将“kz6680货车运输光盘涉嫌非法出版物”一案移交墨江县公安局侦办。

墨江县公安局历经7个多月侦办,将案件移送检查机关、审判机关起诉审判,共3人受到刑事处罚,墨江县公安局并于2013年7月30日对“10.13案件侦办进展情况”进行了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