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居民告县政府索要17年前土地“承诺”
中新网云南新闻4月28日电 (王艳龙)云南马关县一居民起诉马关县政府索要17年前文件“承诺”的土地使用权,败诉后将官司打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院28日开庭审理此案,并由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任审判长进行审理。
原告阳某某诉称,2000年1月1日,马关县政府为了吸引民资加快县城小城镇建设步伐,马关县委、县政府联合制发了马发[2000]2号《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决定》文件。该文件第二部分第12条承诺:“在规划区内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投资兴建道路,道路两侧土地使用权经政府批准,可由投资者经营”。由于原告当时对县城老年人活动中心至银丰大楼段道路承建(又名建圆路)具有地利人和的优势,经与被告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由原告组织人员、筹集资金自力修建上述路段;修路用地由被告协调划拨马关县城乡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的4.394亩土地使用;征地费用等由原告等人支付;作为对价,依照马发[2000]2号文件精神,上述路段除道路占用面积以外的剩余土地,由原告等人办证使用。
在与被告时任领导取得一致意见后,原告边筹备工程开工、施工事宜,边请示被告给予书面批复。因赶进度需要,时任领导要求先开工建设,书面批复后续再议。在此情况下,原告于2000年2月1日与马关公路管理段签订了《建圆路施工合同》,并及时施工建设,直至道路建设贯通。期间,原告分别于2000年6月8日、2001年7月6日两次再次催促被告下发书面批复未果。
对上述事实,被告马关县政府在处理原告与兴隆街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有关0.35亩土地争议时,在其制定的马政发〔2002〕55号文件中做了明确认定,但被告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一直不予办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证等,遂诉至文山州中院,请求依法认定被告不予受理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申请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判令被告依照马政发〔2002〕55号文件认定的事实履行职责,即对原告出资修建马关县老年人活动中心至银丰大楼段道路(又名建圆路),除道路占用地外的剩余用地,依法测量并给予原告办理用地手续。
文山中院审理认为,原告阳某某申请被告马关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遂驳回原告阳某某的诉讼请求。阳某某不服上诉。
庭审中,上诉人请求法院判令马关县政府履行职责。被上诉人出庭官员表示,政府已经完全履行了职责。道路开发建设,不仅仅是道路所过面积才是建设面积,还有绿化带等。政府,有义务解决民生过程中的遗留问题,但在现在条件下,本案代表着一种现象, 会代表着相关人员在多年后以后看到利益,对多年前的决策进行反击,恳请法院考虑公平正义的同时,考虑这问题。
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田成有表示,民告官案件是云南法院增长最快的案件类型,体现了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上升。他出任审判长审理该案是要做一种表率,让院庭长带头审理案件得到更好地落实。(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