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03.11.2015 14:29
本文来源: 农业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陡坡。
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具体范围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告。
本法施行前已在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修建梯田。
第十五条规定:开垦禁止开垦陡坡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垦国有荒坡地,经县级人民政府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本文来源: 农业
03.11.2015 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