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乡村教师住房将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云南省政府日前发布《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出,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落实乡村教师补助,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并优先向女教师倾斜。
到2020年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
《意见》提出,到2020年,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云南省将逐步调整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在保障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再按照寄宿学生每生每年200元的标准核定公用经费,对规模不足100人的学校和教学点按照100人拨付生均公用经费。
落实义务教育学校信息化配备标准,加强乡村中小学信息化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到2018年,乡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计算机占有量全部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10兆以上宽带接入比例达到100%;基本实现所有学校拥有多媒体教学条件,普通教室配备多媒体或交互式电子白板比例达到90%。
2017年秋季学期不得新增56人以上的大班额
编制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推进任务分工、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到2018年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20年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
实施大班额消除计划从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新生,不得新增56人以上的大班额。
完善招生入学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完善将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各初中学校的政策,限制班额超标学校招生人数,破解因质量不均而产生的大班额问题。
城镇教师需每学年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
《意见》针对城乡师资水平进行统筹配置,推动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吸引优秀教师向农村流动。合理设置乡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并给予倾斜和支持。
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教育部门要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完善教师招聘机制;要统筹调配编制内教师资源,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严禁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各种形式“吃空饷”。
同时,完善城乡教师交流机制,建立学区内教师资源调配长效机制。推动城乡教师交流,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意见》要求,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落实乡村教师补助,确保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水平,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加快实施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并优先向女教师倾斜。
完善省、州市、县三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教学名师选拔培养机制和津贴补助机制。加强乡村教师培训,到2020年,对全体乡村学校校长、教师进行不少于360学时的专业培训,“国培计划”聚焦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各级培训项目向乡村教师倾斜。
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 加大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针对农村辍学现象严重的情况,《意见》提出,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县级教育部门要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严格学生学籍管理,完善管理机制,指导学校规范学生学籍建立、变更手续,每学期开学30天内要对本校学生入学、变动、复学、辍学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民族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
对辍学的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
同时,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和资助力度,通过保障就近入学、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
随迁子女入学不得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费用
《意见》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规范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随迁子女就学要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推动“两免一补”资金、生均公用经费和有关教育经费随学生流动可携带。严格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任何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费用。
同时,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鼓励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减少留守儿童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