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新规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每千人至少配1名乡村医生

17.08.2015  12:04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每千名服务人口不低于一名的比例配备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配备2名以上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应有一名女乡村医生。

  《意见》指出,通过10年的努力,力争使全省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并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科学的分级诊疗模式,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均等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针对乡村医生执业准入,《意见》明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要严格准入,逐步过渡到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意见》规定,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离岗乡村医生的生活待遇必须保障。乡村医生按政策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参加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本《意见》实施前已离岗的乡村医生,由各地安排专项资金对其发放离岗生活补助。

  乡村医生如何考核?《意见》规定,在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全省将实施订单定向培养,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农村生源为主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

  为保证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不降,《意见》要求,在省财政每人每月定额补助的基础上,各州、市政府应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补助水平。对长期在边远山区、民族地区及条件艰苦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当地财政要提高补助标准。今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新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55%左右的工作任务安排给乡村医生,并按考核完成的工作量核拨相应的服务经费,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各地可采取以县或乡镇为单位,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意见》指出,全省将推进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完)(记者 李丹丹)

编辑:赵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