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一乘客因客车急刹跳车摔伤 保险公司不赔偿

18.06.2015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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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员为避险一脚急刹,准备下车的乘客慌乱中跳车摔伤。乘客自己跳车,司机和保险公司该不该为此担责?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乘客自己跳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判驾驶员承担乘客损失的30%,即1.8万余元;乘客的损伤不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

    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

    此次跳车摔伤的乘客姓王,今年33岁。王女士称,2013年12月30日,她搭乘了司机黄女士驾驶的普通客车,车辆在富源县城交警大队沿金城路往富煤大厦方向行驶。上午7点10分左右,车行至金城路一家超市门口路段时,准备下车的王女士,因驾驶员避险踩急刹,慌乱中,她从车门跳车后摔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王女士承担主要责任,驾驶员黄女士承担次要责任。

    随后,王女士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21天。医生诊断王女士为左侧额颞叶局灶性大脑挫裂伤、右侧枕骨骨折、颅内积气、前颅凹骨折、头皮血肿,支付医疗费1.7万余元。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1.4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的医疗费在当地“新农合”报销了6000余元。

    事后,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赔偿产生了争执,因黄女士驾驶的客车投保了交强险,王女士将保险公司、驾驶员黄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驾驶员黄女士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余元。

     二审:

    已报销医疗费不应从赔偿中扣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在行进过程中脱离车辆的危险性,其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放任了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同时,法院认定王女士受伤不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遂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黄女士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其中,王女士已在“新农合”报销的部分医疗费应予扣除。遂判决黄女士赔偿王女士损失5万余元的30%,即1.6万余元(含已支付的2049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王女士及驾驶员黄女士分别提出上诉。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王女士通过“新农合”报销医疗费用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而享有的权益,与本案侵权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其已报销医疗费不应扣除。而黄女士在未确保安全、畅通,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上通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二审判决,乘客王女士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改判驾驶员承担乘客损失的30%,即1.8万余元;乘客的损伤不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乘客虽脱离本车

    仍不享受第三者险

    对于保险公司为何不担责,办案法官解释,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在于判断乘客是否属于交强险赔付的第三者。“按照相关法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交通的撞击等原因导致乘客脱离本车,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都市时报 记者林舒佳 通讯员区鸿雁)

编辑:袁思思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