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热线]云南多举措帮扶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
话题
我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进展如何?我省采取了哪些政策措施帮扶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我省怎样保护与传承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10月20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李四明率队做客“金色热线”,回答群众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稳步推进
“努力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交给云南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那示范区建设进展如何?取得了怎样的实效?李四明对此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李四明说,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举全省之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一是把健全工作机制作为推进示范区建设的重要保障,省委、省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二是把发展作为解决民族地区各种问题的总钥匙,“十二五”期间,实施了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兴边富民工程、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民族特色村寨建设等一批专项规划。三是把示范创建作为推进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抓手,2013年启动实施了“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创建工程”三年行动计划,涌现出贡山县独龙江乡、洱源县郑家庄、昆明市金星社区和高德荣等一大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典型和模范,民族地区主要发展指标增幅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全省各民族大团结更加巩固。
“‘十三五’时期是示范区建设的冲刺期和关键期。”李四明介绍,目前,我省已经起草编制了《云南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规划(2016-2020年)》,“十三五”期间,将按照“国家指导、省做规划、部门支持、州市统筹、县抓落实、基层创建、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示范区共建推进机制,统筹全社会的力量推进示范区建设。
多举措帮扶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
全面小康,一个民族都不能少,那云南采取了哪些政策措施帮扶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
李四明说,我省有独龙、德昂、基诺、怒、布朗、景颇、佤、傈僳、拉祜族等9个直过民族,其中6个是人口较少民族。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人口较少民族和直过民族的发展,自2005年以来,制定并实施了两轮扶持人口较少民族5年发展规划,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整族帮扶。2016年出台了《云南省全面打赢“直过民族”脱贫攻坚战行动计划》,聚焦9个直过民族聚居区建档立卡18.73万贫困户66.75万人,重点实施提升能力素质、组织劳务输出、安居工程、培育特色产业、改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6大工程25个重点项目,总投资343.92亿元。同时,积极协调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上海市对口帮扶直过民族加快发展,如协调云南省烟草公司投入8.5亿元对口帮扶阿昌族,云南中烟工业公司投入6亿元对口帮扶布朗族,长江三峡集团投入20亿元对口帮扶怒族、普米族和景颇族,华能集团投入20亿元对口帮扶佤族和拉祜族,大唐集团投入10亿元帮扶傈僳族等。此外,还实施了人口较少民族综合保险和学生助学补助,第一个保险年度(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省财政下达保费补助1141万元,处理保险赔案281件,支付赔款金额1114万元,赔付率97.6%,下达学生助学补助1313万元,10500名学生受益,下一步将逐步扩大受益范围,开发新的保险险种。
推动民族文化在保护传承中创新发展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外来文化的冲击,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受到空前的冲击,作为一个多民族的边疆省份,云南采取了哪些措施保护与传承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
对此,省民族宗教委相关处室介绍说,我省近年来坚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原则,倡导各民族文化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大力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每年安排2000万元世居少数民族文化抢救保护经费,1500万元世居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工程专项经费,积极建设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数据库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资源数据库,一大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音乐舞蹈、传统技艺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先后推出了《云南印象》《丽水金沙》等为代表的一批民族文化艺术精品,培育了云南民族村、傣族泼水节、白族三月街等一批民族文化旅游精品。
此外,我省还实施民族文化“双百工程”,重点扶持100项能够带动民族文化特色产业发展的精品项目,推出100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突出人才,以点带面,形成示范,推动全省民族文化在保护传承中创新发展。
民族成份登记要严格遵循原则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节目中,针对听众的提问,李四明对民族成份登记的遵循原则和注意事项作了介绍。
李四明说,在我国,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确定,这里的父母既包括生父母,也包括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这是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的核心原则。同时,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后,非符合相应条件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这是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的基本精神。不论是1990年的《规定》,还是现在的《办法》,两者在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的核心原则、基本精神上都是一致的。此外,由于1990年的《规定》对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未作次数限制,父母频繁、随意变更其子女民族成份的现象客观存在,社会反响比较大。为此,《办法》在第七条中,对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是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是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是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此外,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来源:云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