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17.09.2018  16:35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充分发动人民群众及时发现涉恐可疑人员、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有效防范、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切实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昆明市公安局研究起草了《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9月17日—10月20日之间将意见、建议反馈通过电话、传真、信件等方式反馈到昆明市公安局反恐怖支队。


联系电话:0871-63017746

联系地址:昆明市北京路411号,邮编:650000

联系人:王新                          

传   真:0871-63015707


附件:《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公安局

2018年9月17日

  

附件:

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

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充分发动人民群众及时发现涉恐可疑人员、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有效防范、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切实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对提供涉恐可疑人员信息及暴力恐怖犯罪线索的奖励。

第三条 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线索包括: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购买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杀伤性器具以及其它准备,组织、运送、引带涉恐人员偷越国(边)境或转移藏匿,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人员等相关情况。

(六)其他恐怖活动。

第四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涉恐可疑人员信息及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或公安机关公开的其他报警电话;

(二)中国移动、电信手机用户发送短信至“12110”举报;

(三)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五)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

第五条 对举报查证属实的涉恐可疑人员信息及暴力恐怖犯罪线索,根据其为侦破或防范暴力恐怖案件、抓捕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等发挥的作用和效果,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发放奖金。

(一)提供涉恐可疑人员活动行迹及相关信息,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人民币500至1000元,其中首次提供的信息给予奖励人民币500元,同一信息多人举报的给予500元以下奖励。

(二)举报涉恐可疑人员无证住宿、驾车、租车、购买长途汽车票、乘坐各类交通工具及出入网吧、洗浴场所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按人数实施奖励,每查证1人奖励1000元;

(三)举报涉恐可疑人员街面游荡、持他人证件住宿、租房及上网或多次出入人员密集场所、购买管制器具、违禁物品或携带可疑物品的,奖励5000元;

(四)一次举报多条(三条及以上)涉恐线索或果断制止正在实施的暴力恐怖活动,奖励2万元—5万元;

(五)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直接查获涉恐人员窝点并抓获涉恐人员的,奖励5万元—10万元;

(六)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涉恐案件的,奖励20万元—30万元;

(七)线索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奖励30万元—50万元,单起案件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群众举报涉恐可疑人员线索应当及时予以评定并奖励。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发挥作用和效果的评定由负责办理该线索的公安机关提出评定意见,由昆明市公安局审定后发放奖金。

第七条 群众举报的涉恐可疑人员、案(事)件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公安机关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的,即为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因涉恐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受理举报人对所举线索核实情况的咨询,市公安局将适时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情况。

第八条 举报线索原则上采取实名制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编造他人身份冒领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九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说明情况并提供指定银行账号,由昆明市公安局审核后汇至举报人指定账户。

第十条 接受举报线索(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处置或者转报有关部门。首问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充分保护。

第十三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因未尽到保密义务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或者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在公务履职行为中发现的线索,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由昆明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昆明市公安局

2018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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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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