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解读
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细规定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依据、原则、范围、程序和计罚方式,以及与其他环境保护制度的并用关系。
一是明确了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确定了按日连续处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办法》列举了4种典型的“违法排放污染物”情形:一是超标或者超总控指标排放污染物;二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三是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四是违法倾倒危险废物。
二是规范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程序。《环境保护法》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必须具备4个条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只有违法排放污染物,才能受到罚款处罚;只有被责令改正,才存在拒不改正。
三是明确了责令改正的内容和形式。“责令改正”是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必要条件,《办法》规定环保部门责令排污者改正违法行为的内容主要是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四是确定了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评判标准。《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认定为“拒不改正”;《办法》还规定“排污者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实施复查的”也认定为“拒不改正”。《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五是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方式。采取按违法行为持续日数不断累加罚款数额的动态罚款模式。《办法》规定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办法》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保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六是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与其他相关环保制度的并用关系。《办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因采取上述措施使排污者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的,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陈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