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临时救助全面“兜底”特困家庭每年能获助3万多

04.08.2015  11:51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日前正式印发,《意见》提出,到今年9月底前,全省全面建立起临时救助制度,对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给予临时救助,实现应救尽救、全面“兜底”。根据最新救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1年内最多能累计领取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6倍的临时救助金。

   对象

   5类人群可获临时救助

  1

  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

  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月月均支出的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4

  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者个人;

  5

  符合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标准

   家庭或个人

   每年受助次数 不超两次

  ●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进行申请,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固定化;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视实际情况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或者等价实物等方式予以救助;

  ●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但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

  ●家庭成员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或无力支付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的特别困难家庭或个人,可再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记者算了一笔账:以目前昆明城市低保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30元(城乡低保对象)和475元(五保供养对象)为例,符合临时救助标准的特困家庭,1年内最高可累计获得救助金3万余元。

   调整

   街道办救助金审批权提至千元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意见》规定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事项。并要求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拨一定额度的临时救助资金,确保其有效实施1000元(含)以下的小额临时救助。

  ●记者从昆明市多个街道办事处了解到,目前街道办执行的临时救助金额审批权限为500元。(记者 李超)

编辑:赵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