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试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

01.08.2022  11:07

来源: 昆明日报   

7月29日,记者从昆明市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日前印发的《昆明市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进行规范,明确了职责分工,规范投诉受理、处理程序,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办法》共20条,包括中小企业投诉受理部门、投诉受理渠道、投诉材料提交、投诉受理审查时间和处理时间等内容。其中,投诉材料包括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投诉人名称、单位类型等基础材料,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投诉相关的事实、证据材料,投诉事项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受理或处理的承诺。

办法》明确,受理投诉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投诉,做出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投诉人未提交投诉材料或投诉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提交材料或修改投诉材料后再次提交投诉;投诉不属于受理投诉部门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受理投诉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市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接受中小企业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延迟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的投诉,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处理。

同时,有关部门应制定投诉处理工作办法,在收到受理投诉部门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转交的投诉后,应当依照投诉处理办法及时处理,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案情复杂的,经处理投诉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被投诉人,可以延长20日,并向受理投诉部门报备;案情特别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被投诉人,可以再延长20日,并向受理投诉部门报备。对投诉处理进行延期的,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惩戒。对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依规采取必要限制措施。审计部门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昆明日报 记者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