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内贸专项资金项目开展清理收尾的通知
各州市(省财政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对我省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建设给予积极支持,一批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项目相继建成,在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和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州市的个别项目仍未按有关要求完成项目的整个程序。针对各州市存在的问题,省厅先后下发了《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云商发〔2013〕97号)、《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商贸流通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云商发〔2014〕52号)、《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和2014年度市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云商市〔2014〕69号)、《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以前未验收市场体系建设项目工作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市〔2014〕79号)以及《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及以前中央服务业专项资金有关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云商市〔2015〕13号)等文件,要求有关州市对未验收项目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报送省商务厅和财政厅备案。由于部分州市工作执行不力,至今仍未按要求上报落实情况,给财政资金的使用规范和安全带来了隐患。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切实发挥其效能,请各州市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和清理收尾,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将于近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项目进行抽验。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1、市场秩序处对应项目:2011年生猪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建设项目、2012年和2013年生猪定点屠宰标准化改造项目、2013年商务行政执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2013年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2014年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2、市场体系建设处对应项目:2005年以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2009年—2014年乡镇农集贸市场、2011年—2014年大型批发市场项目; 2014年促进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工程项目;2011年—2013年“南菜北运”工程项目。 3、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业处对应项目:2009年以来的早餐工程、再生资源体系建设、促进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培育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健康养老示范点建设、养老服务和家政服务专业人员培训、标准化菜市场、社区肉菜便民店、城市共同配送、老字号品牌建设、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分析和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 4、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对应项目:2013年中央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应急调运能力建设项目,2013年、2014年茧丝绸发展项目。 二、清理原则和时限 1、对已建成且在验收时限内的项目,按此前下发通知中有关项目验收的方式和标准于4月15日前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完毕后由省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2、对验收不合格、未验收(包括延期后仍未完工或验收)、未建设(主要指未实施以及由于各种原因已停止实施)项目涉及的资金由所在州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回,收回资金由州市商务部门会商本地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用途调整使用,并将使用方案(包括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和资金拨付等内容)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省级(含协会和省属企业)未建设项目(同上)由省财政统一收回。 3、市场秩序处、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业处、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所属项目,请有关州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项目实施单位梳理填报“内贸项目清理统计表”(见附件1),于2016年4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商务厅和财政厅,2016年5月15日前将收回资金使用方案报省商务厅和财政厅备案。 4、市场体系建设处对应所属项目,请有关州市商务和财政部门、省级承办企业(仅限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尽快对相关项目进行清理并认真填写“市场体系建设项目资金清理核查统计表”(见附件2中表一、表二,表格及填表说明可到云南省商务厅网站市场体系建设处公告通知栏内下载),2016年4月15日前将清理核查工作专项情况报告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2016年5月15日前将收回资金使用方案报省商务厅和财政厅备案。 三、工作要求 1、请各州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务必高度重视本次项目清理工作,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认真梳理分析本地区项目中存在的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遗留项目的清理收尾工作。 2、对于市场体系建设处2015年度乡镇农集贸市场和大型批发市场建设改造项目,各州(市)、省直管县(市)、滇中产业新区要加快推进,严格按照《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100个乡镇农集贸市场和10个大型批发市场建设改造项目计划指标的通知》(云商市〔2015〕14号)要求组织实施和验收。 3、各州市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组织填写相关表格,对属地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省直管县(市)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参照本通知执行。上报的材料和表格,请严格对照商务厅相关处室分管项目归口上报。
省商务厅联系方式: 市场秩序处 袁 泉 0871—63210105(电话) 0871—63133159(传真) 市场体系建设处 张 博 0871—63210093(电话) 李彩华 0871—63210090(电话) 0871—63210090(传真) 流通业发展和商贸服务业处 卯升敏 0871—63210024(电话) 0871—63148600(传真)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李家顺 0871—63210092(电话) 0871—63121298(传真)
附件:1、内贸项目清理统计表 122900.doc 2、市场体系建设项目资金清理核查统计表 122901.xlsx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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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市场秩序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