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新税制预缴公告,让纳税人缴税更明白

21.12.2018  16:53

  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简称《公告》),对扣缴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以及对非居民个人上述四项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在临近个税新政全面执行10天的关键时间节点,发布个税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意在进一步明确个税新政执行后纳税人遇到的实际问题,让纳税人缴税时更加明白。同时,这一制度也是建立自主申报的个税综合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主要是为了规范个税新政后关于预缴的若干问题。我国个税征管工作中,采取先按照税法的规定和个人收入的情况,按月或者按季向税务部门预申报和预缴纳税款,等到年终后的六个月的汇算清缴期内,在详细计算一年应该缴纳多少税款,进行多退少补。
  2018年立法通过的个税新政策,除起征点已于2018年10月份执行外,其他专项扣除和四项综合纳税的政策规定执行时间是2019年1月1日。因此,2019年1月1日代扣代发工作时,就需要代扣当月的个税,到次月15日内预缴税款。
  一般情况下,很多企业和单位采取月头发放本月的工资,因此1月1日之后如何代扣代缴个税,是纳税人立即遇到且需要规范和解决的实际问题。从时间节点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规范个税预缴制度,对于纳税人明白缴税是非常重要和及时的制度规范。
  另外,《公告》对四项综合收入的预缴规定进行了明确,即居民纳税人工资薪金按月预缴,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预缴或者按月预缴。同时,这四项制度平移了以前个税扣除成本的相关规定,即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新个税制度四项所得综合纳税之后,由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不是一个纳税人经常发生的所得,因此在预缴时先确定扣除的成本,按照20%的比例计算预缴税款,等到年终汇算清缴时,与工资收入合并统一确定适用的具体累进税率。
  这一规定符合征管执纪,有利于中高收入群体和专项扣除少的人群。通过扣除上述三项成本以尽量少占用纳税人的资金,使预缴税款尽可能接近实际税款,减少多退少补的情况。
  当然,对于中低收入群体,也许存在由于工资薪金项目收入低,扣除专项附加成本之后不缴税,劳务报酬等按次预缴时产生税收,到年终汇算清缴总体上也不缴税的情况,需要年终退税。
  但是如何退税,目前没有明确更加具体的规定,这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和相关部门在今后的相关公告中进一步明确,特别是涉及多退少补的相关政策规定,让纳税人更加明白自己多缴了税之后,如何退税,通过哪些途径退税,不退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救济,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
  新修订的个税法即将执行。个税新制度与原制度的最大区别,就是建立综合性的税制。虽然目前个税仍采取代扣代缴的征管办法,但是自助申报已经成为个税征管必不可少的环节,特别是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确定,必须依赖纳税人如实申报收入和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才能实现低成本开展税收征管,推进税收的公平调节。
  否则,如果纳税人对于收入特别是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不实,仅仅依靠税务部门的核查和监管,那么税收征管成本将会非常高昂,也会产生税收征管和调节的不公平。
  纳税人如实申报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制度规范的明确、简便、可执行。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公告是建立和完善自助申报个税现代综合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