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依法完成14个省级社会组织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15.10.2014  12:47

 

2010年以来,在厅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厅民间组织管理执法监察办公室(民间组织管理三处)依法对60个省级社会组织进行了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立案准确、证据确凿、程序严谨,连续三年达到一次性处罚大批量组织无一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良好执法效果,形成了监管执法一体化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受到省政府法制办和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执法监察办公室的肯定。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的意见》(云发〔2013〕12号)明确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完善联合执法制度,实现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日常监督、诚信建设、等级评估与执法查处有机结合,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2013年8月云南省民间组织管理执法监察办公室根据职责依法对14个长期不开展活动、名存实亡、处于瘫痪状态、不再具备《条例》规定的法人条件、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省级社会组织启动了行政处罚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2014年1月23日厅长办公会专题讨论研究通过云南朝阳光华职业技能培训站等14个社会组织拟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议题。2014年2月21日,厅民间组织管理执法监察办公室按照厅长办公会的决定对1个拟撤销登记社会组织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无法与负责人取得联系的13个社会组织在《云南日报》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2014年4月24日对1个拟撤销登记社会组织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无法与负责人取得联系的13个社会组织在《云南日报》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2014年9月30日在《云南日报》对14个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对其实施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公告。

截止到现在,厅民间组织管理执法监察办公室(民间组织管理三处)已依法对74个省级社会组织进行了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民间组织管理三处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