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实施方案

10.11.2016  21:12

程序修改涉及类型:个体工商户(包含内地,台湾农民,台湾居民,港澳居民)

(二)统一社会信用码赋码

1、设立:个体工商户设立,系统自动生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打印在营业执照上(原注册号位置)。打印规则同企业。

2、变更(换照)。个体工商户首次办理变更(换照)后,系统自动生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打印在换发的营业执照上(原注册号位置),原注册号不再使用。

3、在变更(换照)、注销登记程序中,增加按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查询条件的受理、审核登记设置。

(三)系统修改内容 1、设立、变更、迁移、登记数据修改等

调整经营者栏目“联系电话”拆分成“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为必填项,“固定电话”为可填项,“电子邮箱”由必填项改成可填项。

2、注销

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时,后台根据统一社会信用码查询税务局反馈的个体数据信息,如果有税务管理机关,则认为个体工商户已办理涉税事项,否则认为未办理涉税事项。

根据查询结果,如申请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在税务机关办理过涉税事项的,受理人员在选中该个体户后弹出提示框,提示框内容为“该个体工商户已办理涉税事项,需提交清税证明”,提示框里设置“继续”和“取消”两个按钮。如未办理过涉税事项的,则不弹出提示框。

将“注销原因”模块名称修改为“注销登记内容”,增加“是否已办理涉税事项”勾选项。如之前已弹出提示框的,则系统默认勾选“是”,且经办人无法改动;如之前未弹出提示框的,则系统默认勾选“否”,支持经办人手工改动。如勾选项“是”的,必须录入清税证明文号。

(四)执照调整

照面事项调整

1、调整照面登记事项顺序。将经营者放在第一位,将名称放在第二位。其他依次为类型、经营场所、组成形式、注册日期。

2、注册号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新增营业执照副本(反面)打印功能。

(五)文书调整

根据业务处室要求调整业务文书。

三、其他系统调整

内、外网所有个体工商户信息中,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条件和显示内容。

四、与税务、质检数据交换

按照国家局文件附件《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实施数据交换与共享。

1、工商提供数据

工商通过共享平台向税务、质检提供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数据。包括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结果数据。采用与“三证合一”相同MQ方式共享数据。

数据交换频率每天两次(0点、12点)。

2、税务返回数据

税务部门将日常数据、行政处罚信息和清税信息通过与“三证合一”相同MQ方式返回工商共享平台。

五、数据指标调整

个体登记系统指标调整

修改表:pe_info_enty、pe_info_actv、pe_info_hs

字段名

中文名

字段类型

改造方式

uni_sci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Char(18)

新增

修改表:pe_operator_enty、pe_operator_actv、pe_operator_hs

 

字段名

中文名

字段类型

改造方式

 

mobile

移动电话

Char(18)

新增

 

telephone

固定电话

Varchar(30)

已有字段,字段长多扩到30

 

 

修改表:pe_repeal_enty、pe_repeal_actv、pe_repeal_hs

字段名

中文名

字段类型

改造方式

is_tax_reg

是否已办理涉税事项

Char(1)

新增

clear_tax_file_no

清税证明文号

Varchar(100)

新增

 

六、实施计划

序号

工作内容

时间

负责部门

1

个体登记系统调整、统一社会信用码生成功能开发

~11月15日

工商部门

2

部署测试环境,进行功能性能测试。与业务处室进行功能演示交流。

11月15日~11月16日

工商部门

3

组织进行业务系统培训。

11月16日~11月25日

工商部门

税务部门

4

制定工商—税务数据共享规范

~11月22日

工商部门

税务部门

5

工商、税务mq部署共享任务

11月22日~11月25日

工商部门

税务部门

6

系统联调测试

11月24日~11月25日

工商部门

税务部门

7

两证整合系统发布上线

11月28日

工商部门

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