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实施方案
程序修改涉及类型:个体工商户(包含内地,台湾农民,台湾居民,港澳居民)
(二)统一社会信用码赋码1、设立:个体工商户设立,系统自动生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打印在营业执照上(原注册号位置)。打印规则同企业。
2、变更(换照)。个体工商户首次办理变更(换照)后,系统自动生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打印在换发的营业执照上(原注册号位置),原注册号不再使用。
3、在变更(换照)、注销登记程序中,增加按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查询条件的受理、审核登记设置。
(三)系统修改内容 1、设立、变更、迁移、登记数据修改等调整经营者栏目“联系电话”拆分成“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为必填项,“固定电话”为可填项,“电子邮箱”由必填项改成可填项。
2、注销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时,后台根据统一社会信用码查询税务局反馈的个体数据信息,如果有税务管理机关,则认为个体工商户已办理涉税事项,否则认为未办理涉税事项。
根据查询结果,如申请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在税务机关办理过涉税事项的,受理人员在选中该个体户后弹出提示框,提示框内容为“该个体工商户已办理涉税事项,需提交清税证明”,提示框里设置“继续”和“取消”两个按钮。如未办理过涉税事项的,则不弹出提示框。
将“注销原因”模块名称修改为“注销登记内容”,增加“是否已办理涉税事项”勾选项。如之前已弹出提示框的,则系统默认勾选“是”,且经办人无法改动;如之前未弹出提示框的,则系统默认勾选“否”,支持经办人手工改动。如勾选项“是”的,必须录入清税证明文号。
(四)执照调整照面事项调整
1、调整照面登记事项顺序。将经营者放在第一位,将名称放在第二位。其他依次为类型、经营场所、组成形式、注册日期。
2、注册号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新增营业执照副本(反面)打印功能。
(五)文书调整根据业务处室要求调整业务文书。
三、其他系统调整
内、外网所有个体工商户信息中,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条件和显示内容。
四、与税务、质检数据交换按照国家局文件附件《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实施数据交换与共享。
1、工商提供数据工商通过共享平台向税务、质检提供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数据。包括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结果数据。采用与“三证合一”相同MQ方式共享数据。
数据交换频率每天两次(0点、12点)。
2、税务返回数据税务部门将日常数据、行政处罚信息和清税信息通过与“三证合一”相同MQ方式返回工商共享平台。
五、数据指标调整个体登记系统指标调整
修改表:pe_info_enty、pe_info_actv、pe_info_hs | |||||||
字段名 | 中文名 | 字段类型 | 改造方式 | ||||
uni_scid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Char(18) | 新增 | ||||
修改表:pe_operator_enty、pe_operator_actv、pe_operator_hs |
| ||||||
字段名 | 中文名 | 字段类型 | 改造方式 |
| |||
mobile | 移动电话 | Char(18) | 新增 |
| |||
telephone | 固定电话 | Varchar(30) | 已有字段,字段长多扩到30 |
| |||
修改表:pe_repeal_enty、pe_repeal_actv、pe_repeal_hs | |||
字段名 | 中文名 | 字段类型 | 改造方式 |
is_tax_reg | 是否已办理涉税事项 | Char(1) | 新增 |
clear_tax_file_no | 清税证明文号 | Varchar(100) | 新增 |
六、实施计划
序号 | 工作内容 | 时间 | 负责部门 |
1 | 个体登记系统调整、统一社会信用码生成功能开发 | ~11月15日 | 工商部门 |
2 | 部署测试环境,进行功能性能测试。与业务处室进行功能演示交流。 | 11月15日~11月16日 | 工商部门 |
3 | 组织进行业务系统培训。 | 11月16日~11月25日 | 工商部门 税务部门 |
4 | 制定工商—税务数据共享规范 | ~11月22日 | 工商部门 税务部门 |
5 | 工商、税务mq部署共享任务 | 11月22日~11月25日 | 工商部门 税务部门 |
6 | 系统联调测试 | 11月24日~11月25日 | 工商部门 税务部门 |
7 | 两证整合系统发布上线 | 11月28日 | 工商部门 税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