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云南省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按照国务院部署和要求,8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以下简称《意见》),省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等五部门及时将四部委文件进行了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发了《云南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安排部署全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就此,云南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问题一:个体工商户 “ 两证整合 ” 改革的背景和意义?
答: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四部门于2016年8月29日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以下简称国家四部门《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从2016年12月1日起,全国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形式,我国个体经济在推动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就业创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快推进这一改革,有利于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进这一改革,能够有效推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对于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题二: “ 两证 ” 是指哪两证 ?
答:“两证”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内地居民、台港澳居民、台湾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在工商部门(含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和在税务部门(包括国税和地税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证。
问题三: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 两证整合 ” ?
答: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的登记制度。
问题四:个体工商户 “ 两证整合 ” 改革后有什么好处?
答:实施这项改革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将实时共享。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只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将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其他涉税事项仍需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问题五:个体工商户 “ 两证整合 ” 与企业 “ 五证合一 ” 有什么关联 ?
答: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是国家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整合,是面向个体工商户(含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制度改革。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是面向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制度改革。共同点是两项改革都是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问题六:什么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答: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该代码设计为18位,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中:第1位:“9”,表示工商;第2位:“2”,表示个体工商户;第3—8位:6位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第18位:校验码。
问题七:个体工商户 “ 两证整合 ” 改革后的营业执照有什么效力?
答:“两证整合”后新颁发或换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和效力。个体工商户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可到税务部门直接办理涉税事宜;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应当予以认可。
问题八: “ 两证整合 ” 改革是否设立过渡期?
答:这项改革不设过渡期,充分尊重广大个体工商户的意愿。一是对于自2016年12月1日起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颁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二是对于2016年12月1日之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时,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三是对于2016年12月1日之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因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而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登记机关引导和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提供办事便利。
问题九:社会公众能否查询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
答: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社会公众可直接登录该网址免费查询有关信息。
问题十: “ 两证整合 ” 改革后 , 我省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有什么变化 ?
答:“两证整合”改革后,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注册,只需填写“一张表格”,提交“一套材料”,这就省了向税务部门提交表格和材料了。
改革后的“一张表格”,仅在原工商登记表格中增加了经营者的“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以及经营场所的“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四个信息项。
改革后的“一套材料”,仅在原工商登记注销登记提交材料中增加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仍按原登记要求办理。
问题十一:如何获取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
答:个体工商户办理上述登记所需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本级登记机关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换证均无须交费。
问题十二:我省 “ 两证整合 ” 改革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
答:答:按照国务院部署和要求,今年8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从2016年12月1日起,全国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根据省政府的部署,我省自2016年11月28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两证整合”登记工作。
问题十三: “ 两证整合 ” 改革后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有什么变化 ?
答:改革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背面印制有详细的《须知》,列明需注意事项,领取新照的经营者,请认真阅读。例如,《须知》第1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资格和合法经营的凭证;第7项,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个体工商户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报或向登记机关报送年报;第11项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问题十四:对推进这项改革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
答:为顺利推进这项改革,提出了六项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商、税务、发展改革和法制部门要积极推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强化统筹,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的保障。
二是加强工作落实。各地工商、税务、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倒排时间表,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法规文件的清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工作。要做好基础数据采集工作,提高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准确、完整;对于申请变更登记和主动申请换照的,要做好换照前后工作的延续和衔接,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平稳开展,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是加强协同推进。各地要把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同实施“两证整合”改革结合起来,清理、取消限制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度,制定、出台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构建公平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研究、探索对个人网商等新型市场主体依法登记问题,稳妥推进个人网商登记工作,实现线上线下统一登记、一致监管、公平纳税。
四是加强业务培训。“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改革内容多、实施操作比较复杂,工商、税务部门要围绕“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要特别加强登记窗口建设,使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五是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六是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工商、税务、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
问题十五:下一步就个体工商户 “ 两证整合 ” 改革还需做哪些工作?
答:目前,省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已联合召开了两次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作推进协调会议,就信息保障、数据交换、业务培训、宣传引导等方面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部署。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工商总局等四部门的要求,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联合组成督查调研组,对各地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确保我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作平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