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文革:"两个责任"视角下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再审视

25.03.2016  00:12

      关键词:两个责任 刑事执行检察监督 聚焦中心 三个转变

  内容摘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两个责任”的提出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方法论上提供了重要借鉴和启示。新形势下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需要用“两个责任”思维重新审视,需要聚焦“监督、执法、问责”中心,通过“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强化监督职能,提升监督效果。

  “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重要、最根本要求,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两个责任”的提出及系列配套措施的实施,让全党上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出现了根本性转变和极大改进,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两个责任”的提出,不仅在党风廉政建设领域产生了根本作用,它的工作思路、工作方式更是给其它领域工作带来了新的方法论上的借鉴和启示。就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来说,“两个责任”的提出就给我们带来了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上的重要启示,有必要让我们在“两个责任”的方法视角下对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进行再审视、再探讨。

  一、“两个责任”工作方法给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法借鉴和重要启示。

  实践证明,中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两个责任”的重要原则和方法是非常正确、非常管用的。之所以正确和管用,来源于它的科学性、合理性,来源于它的创新。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三点。一是系统思维。利用系统性的思维方式,紧紧围绕所要解决问题的相关因素,从至关重要的两个方面入手,厘清主要因素和辅助因素,再分别予以定性、定责,使之相辅相承,共同作用,不失偏颇。这种应用系统思维、矛盾思维的方式来研究和解决问题是“两个责任”给我们的首要启示。二是明确定位。就一个问题下两个重要方面因素,强化分工和责任,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明确各自的职能和定位,两方面各司其职,相互促进,共同把关。三是从严要求。“两个责任”提出的同时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强调两个责任的落实是政治责任,不落实是严重失职;两个责任都具体化,强调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等新的概念,充分体现了“”字当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两个责任”的工作方法和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充分可比性,从“两个责任”的方法视角对刑事执行司法活动特别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进行重新审视有其合理性、必要性。

  就系统思维方面来说。公正、文明、廉洁、高效地刑事执行司法是刑事执行司法的总任务、总目标。围绕这一总目标,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找准各自定位,发挥各自作用,理顺相互关系,需要形成系统化的工作机制。其中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就是法律监督,这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因此,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就要围绕法律监督职责,切实把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这一关,最大限度监督和预防司法失职、渎职行为发生,以实际行动维护公平正义。

  就明确定位来说。《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就是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具体定位,也是对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定位。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责就是“监督”,监督的对象就是各级刑事执行部门的刑事执行活动。类比“两个责任”的工作方法,可以说相关刑事执行部门就是刑事执行司法工作的主体部门,承担主体责任,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是法律监督部门,承担监督责任。这种“两个责任”视角下明确职能、责任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加突出中心,聚焦主业,有助于整个刑事执行活动的系统化、规范化。

  就从严要求来说。总结近年来刑事司法活动中出现的很多问题,无不看出我们对责任的疏忽,对规矩的放任,对职责的懈怠,对监督的匮缺。因此,要全面加强依法治国,就需要强调严格执法,严格监督,要以严的精神、实的作风保证检察监督全面履职到位,通过严格有力的监督共同促进刑事执法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重心再聚焦和“监督、执法、问责”明确化。

  “两个责任”提出后纪检系统强化改革力度提出“聚焦中心、深化三转”工作布局。指出纪检机关过去管了不少不该管的事、管不了的事、管不好的事,“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明确要求纪检工作今后要聚焦中心,重点就是“监督、执纪、问责”。同样,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也容易犯纪检机关的毛病。有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监督不力,履职不到,职责不清,无所事事;有的越权越位,大包大揽,代替执行机关执法司法;有的监督乏力,碍于面子,抓小放大,玩忽职守,等等。上述表现不一而足,归结起来就是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的失职、渎职、弱职。关于刑事执行检察的具体职能和工作内容,高检院相关文件细则等等已经作有详细规定,不再赘述。这里同样套用纪检系统聚焦中心工作“监督、执纪、问责”的方法,认为可以将刑事执行检察的工作重心聚焦为“监督、执法、问责”。因为“监督、执法、问责”高度概括了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核心职责和方式方法。

  加强“监督”。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根本职能、核心定位。监督意味着检察机关不是刑事执行机关,不能代为履行执行职责,我们的职能就是监督,就是检查,就是对各刑事执行部门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是否公正、是否廉洁进行检察纠正,体现在检察监督的具体日常工作中。

  加强“执法”。执法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行使监督过程中的具体方法和有效载体,是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刑事执行检察执法,首先不是刑事执行活动本身,而是对刑事执行司法活动法律监督的专门执法活动;检察监督的法律性也是区别于纪检机关监督职能的重要方面之一,纪检监督依据的是党规党纪,监督的是党风廉政,检察监督依据的是法律法规,监督的是司法活动,进行的是司法行为;刑事执行检察执法的第二层意思是办案,只有通过深入的检查活动和具体的办案行为,才能体现检察监督的本职,才能体现检察监督的专门性和威慑力。没有具体有力的执法行为,没有对违法行为和违法人员的查处就不是全面的监督。

  强化“问责”。就是检察监督过程中或结束后,检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按照一定程序对具有过错责任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追究责任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违反规章制度的按规定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党政纪处理。该立案的立案查处,该纠违的依法纠违,该追究党政纪责任的依规问责。如,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三名在押人员杀警越狱案中,检察机关经过调查依法立案查处了2名看守所负责人并追究其刑事责任;黑龙江讷河监狱在押罪犯利用微信诈骗多名女性数万元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经调查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对6名相关管理人员予以党政纪处分。过去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存在着“问责”不到、“问责”偏颇的问题。要么对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刑事执行活动监督面上化、一般化,对存在问题满足于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发出“检察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后续的问责少、处理少,要么就是出了大事、有了严重后果后对触犯法律的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介于普通问题和刑事责任中间的责任问题检察监督相对不力,问责不够,出现了“问责”断层。

  三、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2014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相继将监所检察机构统一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机构。这一更名,更加突出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职能和性质,更加完善、规范了刑事执行检察的外延和内涵。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执法、问责”中心工作,借鉴“两个责任”和“聚焦中心、深化三转”工作方法,我们也同样需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转职能,就是需要我们更加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时刻牢记监督使命。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统一更名为契机,统一规范工作职责,规范监督领域;从体制、机制、机构、组织、人员、法律完善等方面加强和完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系,保证监督职能的强化和到位。工作中要做到摆正监督位置,不失位、不越位、不错位,做好监督本职,把握监督重心,严格履行职责。

  转方式,就是要结合工作实际围绕目标任务强化监督手段,落实监督措施,加强改革力度,不断创新探索。按照高检院部署的工作任务和新的工作领域,全面强化监督。探索全程监督、过程监督、审查监督等新方法、新手段;强化信息化应用在驻所检察和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的应用;加强办案力度,强化问责意识,让监督执法更加具体化,实际化;强化检察监督自身的责任意识和问责意识,出了问题不仅要查处执行人员的“主体责任”,也要追究检察人员的“监督责任”。2014年,高检院统一部署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行动,对监外执行人员突击检查、重新审查,将800多名不符合条件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同时查处了相关职务犯罪案件100余人(件),这就是转方式抓工作的有力体现。

  转作风,就是要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自身建设,加强纪律、作风、廉政建设。具体来说,就是要加强基本法律素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执法监督规范文明;提高监督意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于监督,能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加强廉政建设,保证自身正、自身清,才能有底气监督他人,有资格监督他人,以作风建设促进工作建设。张飙同志就是刑事执行检察系统忠诚、敬业、执着、奉献的楷模,非常值得全系统干警向他学习。(作者系: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