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一员工在单位食堂饮酒身亡 法院判单位承担30%责任

05.02.2015  16:18

  东川一家冶金公司的员工李某在单位食堂饮酒身亡后,其家人和冶金公司因为民事赔偿的问题打起了官司。昆明市中院二审本案后认为,员工在聚餐时饮用食堂的酒身亡,单位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但李某作为成年人,自己饮酒过多,要承担主要责任。据此,判令冶金公司赔偿李某家属30%的损失。

   死因 急性酒精中毒致呼吸衰竭

  李某的家人称,李某入职该冶金公司不到一个月,在一次员工会议结束后,公司统一组织大家在食堂吃饭饮酒。当天21点40分左右,李某出现呕吐、神志不清等状况。他随后被送到东川区因民镇田坝卫生院抢救治疗,但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李某死亡原因为急性酒精中毒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事发后,李某家人多次找到冶金公司要求赔偿,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李家因此将冶金公司及与李某一起进餐的几名同事告上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60余万元。

   争议 家属认为是工伤 公司否认

  案件一审开庭,李某家属提出,李某的死亡原因为急性酒精中毒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而冶金公司正是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及场地提供者,李某饮用的白酒也是公司提供的,在席间,一起饮酒的几名同事还极力劝酒。

  冶金公司一方当庭答辩称,公司当晚没有组织员工喝酒,且食堂也是承包经营的。李某非因公死亡,公司与其家属沟通,按照非因公死亡政策给予家属一定经济补偿,并承诺组织公司员工进行爱心捐款活动,但死者家属一直不同意,咬定是工伤,必须按照工伤标准赔偿。

  当晚与李某一同进餐的几名同事,在一审时均辩称没有对李某劝酒,是李某自己端着酒过来敬,后来发现他喝醉了,同事们一起把他送到卫生院的。

   判决 死者自身应负主要责任

  东川区法院在一审本案后认为,冶金公司作为食堂管理者,给公司员工提供晚餐,但没有尽到管理劝阻饮酒义务,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但受害人李某作为成年人,应该意识到饮酒将给自己带来的后果。所以其对自身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至于与李某一起吃饭的同事,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其他同事对李某进行了劝酒,故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确认本案因李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费为51.7万余元,判令冶金公司承担这笔费用的30%,即15.5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冶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昆明市中院二审本案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都市时报记者 刘玲)

编辑:孙红亮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