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降税承诺已履行"2015进口车零关税说"不存在
近两年,由于世贸相关法律条款中规定的节点已经或将要到期,引发外界对可能产生新变化加以猜测。在坊间,一些说法从未间断。“我国是2001年起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的。15年的保护期到2015年就到期了”、“根据我国的承诺,2015年后进口汽车、摩托车是零关税”。
一位知名财经评论员也曾在媒体上撰文表示,“按照中国加入WTO时承诺,2015取消进口车关税,到时国产车的日子不会比现在更好过”。
真实情况是这样的吗?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国际贸易法专家彭溆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坊间流传所谓“中国入世后有15年保护期”、“2006年7月1日过渡期结束”等表述皆不准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降税承诺已于2010年全部履行完毕,不存在2015年中国进口汽车将实施零关税的说法。”
没有笼统的保护期
“并不存在一个笼统的适用所有义务承诺的‘过渡期’概念,实际情况是依据各产业、各商品或服务部门在谈判后确定的具体承诺来确定过渡期安排。”彭溆介绍称,中国在入世谈判时,其中一条谈判原则即为“坚持以发展中成员方身份加入”。在WTO诸多协定中,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有一些是专门针对发展中成员方提供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包括普惠制安排、允许发展中成员方为国际收支平衡、幼稚产业保护等目的而暂时偏离多边纪律、某种特定义务的免除、更长的过渡期安排等。经过谈判,中国争取到了一些实施承诺的过渡期。
在不同的领域,过渡期的时间规定并不同。如在开放外贸经营权方面,即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过渡到登记制的期限为入世后3年;关税总体水平由入世前的14%降到10%,最长实施期到2008年;非关税措施方面,逐步取消400多项WTO成员方不再保留的非关税措施,在入世后1-3年内完成。在服务贸易领域,法律服务的商业存在,我国承诺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处,并在入世1年后取消对驻华代表处的地域和数量限制;银行商业存在方面,入世后5年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企业和个人提供人民币业务;取消任何非审慎性限制;外资银行在入世后5年内可向中国居民提供汽车信贷业务;在保险商业存在方面,入世后2年内允许外资设立独资非寿险公司,入世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入世后4年内取消强制分保要求;入世后5年内允许设立独资保险经纪公司。
降税承诺已履行完
汽车早已进入百姓家,而进口车价中包含的税收则多是讨论的焦点。早在2012年开始,“2015年中国进口汽车将实施零关税”的传言就不断在各大汽车网站论坛上传播。
资料显示,入世前,汽车整车一直被征收相对较高的关税,1986年,我国的汽车进口关税排量3升以上的汽油轿车为220%,3升以下为180%。从1986年到1994年,高关税政策维系了8年。1994年高关税开始松动,排量3升以下的轿车关税降为110%,3升及以上排量的降为150%,均下降了70个百分点。1997年10月1日,进口3升排量上下的汽油轿车税率分别降至100%和80%。
如果实现“零关税”,将是汽车行业的重大变化。
根据《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国加入议定书》的承诺,从2006年7月1日起,中国已将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整车的进口税率由28%降至25%,车身、底盘、中低排量汽油发动机等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税率由13.8%-16.4%降至10%。至此,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汽车及其零部件降税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不仅如此,根据海关总署2014年12月31日发布的《2015年关税实施方案》和2015年1月9日发布的《海关总署解读2015年关税实施方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降税承诺已于2010年全部履行完毕。”彭溆表示。
既然如此,何来“2015年进口汽车将实行零关税”之说?
“这大概和2002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和商务部曾向WTO提交的建议有关。”彭溆表示。
人民网2002年12月4日的报道显示,当年12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和商务部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了一个方案,建议所有成员到2015年之前取消所有工业品和消费品的关税,实现贸易的零关税。
在这一方案中,美国提出分两步实现这个目标:一、从2005年到2010年,通过削减和协调行动,使WTO成员的关税在2010年时减到5%,到2008年撤销目前5%以下的低关税;在化学、造纸、木材、建设设备领域迅速撤销关税;二、2010年到2015年继续同步削减关税,到2015年全球贸易实现零关税。
彭溆表示,对于这样的建议,我们在谈判的时候应该有所选择地去回应。汽车零关税建议后来并未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间达成协议。所以坊间的传言说2015年进口汽车实施零关税是没有根据的。
期待市场经济地位
外界颇为关注的是,中国会否在2016年自动成为市场经济国家。
关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表述出现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的第15段,即关于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问题。该段(a)项规定:“(a)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基准价格”由商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决定,而在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则使用“替代国价格”方法。这种“替代国价格”往往导致受到反倾销指控的企业不能获得公平待遇。如果2016年中国顺利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企业外贸出口再也不需要寻找“替代国进口价格”应对反倾销、反补贴指控,中国将会和其他市场经济体平起平坐。
但是目前欧盟、美国等成员并不愿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不久前上任的欧盟贸易委员玛姆斯托姆对《华尔街日报》表示,2015年年初,她将就中国是否应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与其他欧盟委员探讨。但目前无法说中国满足了所有相关标准。
“中国会不会在2016年自动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关键点在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段(d)项的规定的解释上。”彭溆表示。
第15段(d)项规定显示:“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
一些学者的解读为,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后,即2016年12月11日后,因为(a)项(ii)目的规定作废,那么进口国不可以使用“特殊机制”来确定中国商品的“正常价值”,而必须采用中国国内市场价格。这样,中国在事实上就自动成为了“市场经济国家”。
但是,也有专家认为,这种解读混淆了“(a)项终止”和“(a)项(ii)目终止”在法律上的不同意义。第1句中,如果中国可以自证其“市场经济地位”,那么(a)项终止,取消了对中国采取“特殊机制”的选项,也就是说中国成为了市场经济国家。但是第3句中提及的是“(a)项(ii)目终止”,而非整个“(a)项终止”,因此(a)项正文中的“特殊机制”并未被取消。因此,中国2016年并不会自动成为市场经济国家,只是2016年后举证责任将从原来的出口国(中国)转移至进口国。(a)项(ii)目中,举证责任在于中国厂商,证明其行业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如果终止(a)项(ii)目,举证责任则在于进口国证明该行业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因此适用“特殊机制”。
“当然,《中国入世议定书》属于WTO协定的组成部分,其解释应当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部长级会议进行解释,或者可能在日后发生的争端中由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进行解释,目前尚不明朗。”彭溆表示。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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