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04.01.2017 13:42
本文来源: 司法厅
各州、市司法局:
现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司法厅
2016年6月3日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进一步落实《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司法行政工作“十三五”规划纲要》精神,构建全面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供各类别公共法律服务进驻的平台基础,整合资源、健全机制、规范运作、提升效能,形成覆盖全省城乡、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现就在进一步学习巩固“普洱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以下简称“实体平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意义和目标
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是我省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加快构建全面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效满足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的有力举措,是整合司法行政各类法律服务资源、集成司法行政各类法律服务项目的有效载体,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参与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生动实践。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对于整合司法行政职能资源,发挥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优势,推进司法行政社会治理创新,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以服务网格为基础,建设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在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置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村(社区)设置公共法律服务站,或者在各级政务(行政、公共、综合)服务平台设置公共法律服务窗口,整合完善现有专项门类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根据服务需求、条件和水平,进驻和整合各类公共法律服务项目,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提供公益、专业、均等、便民的综合性、“一站式”服务,到2018年在州(市)基本建成实体平台,到2020年在全省范围基本建成各级实体平台,总体形成覆盖城乡、体系健全、功能齐全、管理科学、便捷高效、群众满意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二、建设原则
顶层设计、基层创新。省司法厅对实体平台的建设目标、建设规划、建设原则、平台设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载体、服务场所、服务人员、服务规范、服务公开等提出总体要求和基本标准。各地在省厅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发挥基层创新精神,努力使实体平台具体建设的项目更丰富、内容更实在、方式更灵活、载体更多样、管理更精细、保障更有力、成效更凸显。
试点先行、分批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在我省尚处于起步阶段,可资借鉴的经验和标准不多,各地宜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先行试点。在试点建设的基础上,通过路径探索,积累经验,制定标准,树立标杆,示范带动,积极稳妥地分批推进实体平台建设。
因地制宜、逐步提升。立足全省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供给、基础、条件和保障等不尽平衡的现实,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对各地方、各层级的建设模式、建设规模、建设进度、服务广度、服务深度等不搞一刀切,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条件相对成熟的地方,可以高起点、高标准建设;条件暂时不够成熟的,可以不必一步到位,先利用好现有资源,搭框架、夯基础,再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升。
统筹城乡、强化基层。坚持普惠均等、覆盖城乡的基本要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各类法律服务资源的整合和共建共享,注重服务群众的“最后一步路”,将建设重点放在县(市、区)及以下,特别是强化基层末端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实体平台建设,突出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逐步实现实体平台的广泛、全面、基层覆盖。
软硬并行、注重实效。实体平台建设以有效满足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和提升群众满意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既要注重服务场所的建筑、设施、外观和形象等硬件建设,更要注重服务的内容、质量、效率、标准以及信息网络等软件建设。
三、基本建设标准
省司法厅制定实体平台建设的基本标准(见附件)。在基本建设标准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条件,逐步对应当和可以全省统一规范的事项,进一步制定新的标准或精细化的标准,并根据发展变化适时修订原有标准。各地在认真执行省厅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对省厅没有制定标准或标准不够精细的事项,先行制定本地的实体平台建设标准,并为之后制定全省标准提供经验借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建设方案。各地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按照省厅的总体部署、要求和标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措施,推进建设。一把手要亲自统筹协调,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部门具体组织。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建设方案,细化具体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工作责任,争取建设保障。实体平台建设可以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结合推进。省厅将把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实体平台建设列入有关考核指标,加强检查考核和监督指导。
(二)落实各方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省司法厅做好全省的统筹协调,加强顶层设计,出台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等,开展检查考核和监督指导。各州(市)司法局是本单位及所辖区域实体平台建设的责任主体,应主动作为,积极创新,落实省厅的政策、规划、标准等,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保障,按要求完成实体平台建设任务。各地要由实体平台建设的牵头协调部门抓好实体平台的公共部分建设,各相关业务部门抓好各自法律服务项目在实体平台的进驻和实施,同时要建立健全与外部单位、组织的衔接互动机制,分工协作,努力形成推进建设的强大合力。
(三)开展探索研究,推广工作经验。要加强对实体平台建设工作的动态管理和跟踪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对工作中形成和积累的好做法要深入分析研究,不断总结提升,真正形成和推广切合实际、可资借鉴的经验成果。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人员培训。要在建成实体平台的基础上,通过各类传统和新兴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认识、关注、了解、参与实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在实体平台中获得丰富、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不断提高实体平台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有效发挥社会效益。要更多地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选聘到实体平台工作,加强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各地工作及建设情况请及时报省厅。
附件:1、云南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基本建设标准
2、云南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形象标识基本规范
云南省司法厅
2016年6月3日
附件1
云南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基本建设标准 (试行)
一、平台设置
(一)在州(市)建立州(市)级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以下简称“实体平台”),一般设置在州(市)司法局或当地政务(行政、公共、综合)服务平台(大厅、中心、站等,下同),也可以独立设置,名称统一为“×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在县(市、区)建立县(市、区)级综合性实体平台,一般设置在县(市、区)司法局或当地政务(行政、公共、综合)服务平台,也可以独立设置,名称统一为“×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在乡镇(街道)建立乡镇(街道)级综合性实体平台,一般设置在乡镇(街道)司法所、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或当地政务(行政、公共、综合)服务平台,也可以独立设置,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市×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标识可以简称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在村(社区)建立村(社区)级综合性实体平台,一般设置在村委会(社区)或当地政务(行政、公共、综合)服务平台,也可以独立设置,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标识可以简称为“×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
(二)实体平台设置在当地政务(行政、公共、综合)服务平台、村委会(社区)的,标识可以简称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村、社区)或“公共法律服务窗口”,也可以按进驻单位统一标准的标识名称,但应含有“公共法律服务”或“法律服务”的元素。
(三)各地应整合资源、创造条件,尽可能将各类别公共法律服务集中进驻本级综合性实体平台,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确因现实情况和条件,需要单独设置专项门类实体平台的(例如公证处、司法鉴定等),也应在综合性实体平台中至少提供该单项法律服务的指引、咨询和投诉服务。
二、服务人员
实体平台可以根据需要和条件,从国家工作人员、政府雇用人员、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院校师生、其他社会人士和志愿者等中,通过政府直接提供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组织选派或选聘服务人员。有条件的可以将实体平台服务人员定编。
三、服务项目
实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项目:法治宣传教育服务、律师服务、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司法考试服务、法律顾问服务、人民调解服务、法律援助服务、社区矫正服务、安置帮教服务。
实体平台可以根据需要和条件进驻上述部分服务项目,并逐步进驻至全部服务项目,也可以进驻其他更加丰富的服务项目。
四、服务方式
实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方式:
(一)指引:主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咨询:以互动方式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三)投诉:获知并处理公共法律服务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
(四)受理:接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申请;
(五)办理:经审核同意后或按规定不经审核直接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实体平台可以根据需要和条件提供上述部分服务方式,并逐步提供至全部服务方式,也可以提供其他更加丰富的服务方式。服务方式与服务项目、内容可以进行多种组合。例如,人民调解服务指引、律师服务咨询、司法鉴定服务投诉、法律援助服务受理、公证服务办理。
五、服务内容
(一)州(市)、县(市、区)实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2.指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解答相关咨询,受理和办理公证,协助获取律师、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
3.解答现场法律咨询;
4.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5.指引国家司法考试服务,解答相关咨询;
6.指引人民调解服务,解答相关咨询,依托进驻实体平台的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
7.指引法律援助服务,解答相关咨询,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8.承担“12348”工作,解答相关咨询,受理和办理相关法律服务;
9.指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服务,解答相关咨询,受理和办理相关事项,提供教育、矫正、安置、帮扶等服务;
10.指引司法行政其他相关业务,解答相关咨询;
11.受理对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服务的投诉;
12.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乡镇、(街道)实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2.指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解答相关咨询,协助获取法律服务;
3.解答现场法律咨询;
4.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5.指引国家司法考试服务,解答相关咨询;
6.指引人民调解服务,解答相关咨询,依托进驻实体平台的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
7.指引法律援助服务,解答相关咨询,受理或代办法律援助申请;
8.接听法律服务电话,解答相关咨询,受理和办理相关法律服务;
9.指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服务,解答相关咨询,受理和办理相关事项,提供教育、矫正、安置、帮扶等服务;
10.指引司法行政其他相关业务,解答相关咨询;
11.受理本区域内的法律服务投诉;
12.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村(社区)实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2.指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解答相关咨询,协助获取法律服务;
3.解答现场法律咨询;
4.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5.指引国家司法考试服务,解答相关咨询;
6.指引人民调解服务,解答相关咨询,依托进驻实体平台的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
7.指引法律援助服务,解答相关咨询;
8.接听法律服务电话,解答相关咨询;
9.指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服务,解答相关咨询;
10.指引司法行政其他相关业务,解答相关咨询;
11.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实体平台可以根据需要和条件提供上述部分服务内容,并逐步提供至全部服务内容,也可以提供其他更加丰富的服务内容。
六、服务载体
实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载体:
(一)手册:通过办事指南、服务手册等印刷品提供服务;
(二)现场电脑:在实体平台现场提供电脑供群众自助服务;
(三)现场人工:在实体平台现场由工作人员提供人工服务;
(四)网站: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网络平台提供服务;
(五)电话:通过各实体平台的其它非统一电话提供服务;
(六)12348 平台:通过“12348”提供服务;
(七)短信:通过手机短信提供服务;
(八)手机报:通过手机报提供服务;
(九)微博:通过微博提供服务;
(十)微信:通过微信提供服务;
(十一)宣传栏:通过静态的宣传栏提供服务;
(十二)多媒体屏:通过动态的滚动屏、广告屏等提供服务。
实体平台可以根据需要和条件提供上述部分服务载体,并逐步提供至全部服务载体,也可以提供其他更加丰富的服务载体。服务载体与服务项目、内容、方式可以进行多种组合。例如,人民调解服务指引(手册、宣传栏、手机报)、律师服务咨询(电话、12348 热线)、司法鉴定服务投诉(网站)、法律援助服务受理(现场电脑)、公证服务办理(现场人工)、法治宣传教育服务(短信、微博、多媒体屏)。
七、服务规范
实体平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规范、高效、廉洁的基本原则,根据需要和条件,对社会承诺、星级管理、首问责任、一次告知、“一表制”、“一费制”、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延时服务、休息日服务、热线电话、AB 岗、绿色通道、一核一审、预约服务、投诉处理、社会监督、社工义工、岗位职责、文件处理、业务流程、记录统计、文书格式、会议管理、车辆管理、应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日常考勤、请假休假、学习培训、考核激励、责任追究、效能监察、需求调查、评估改进等制定相应工作制度、规范和标准。
八、服务信息
实体平台可以根据需要和条件,在服务场所内外以有形方式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公示以下信息:
(一)服务网格范围和网格居民基本情况;
(二)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载体、服务窗口;
(三)组织架构和人员名录,当班领导和人员;
(四)服务地点和服务时间;
(五)服务依据、服务对象、服务条件、所需材料、服务流程(流程图)、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质量要求;
(六)服务指南和服务手册;
(七)服务承诺;
(八)特殊人群优先服务措施;
(九)示范文本;
(十)常见问题及解答;
(十一)便民热线、投诉(监督)电话、网址;
(十二)其他需要公开公示的信息。
附件2
云南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形象标识 基本规范
为规范和统一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以下简称实体平台)形象标识的设计、制作和设置,制定本规范。
一、形象标识基本要素
(一)基本颜色:蓝色(C100M0Y0K0,R0G160B233)、白色(C0M0Y0K0 , R255G255B255)、橙色(C0M50Y100K0 ,R243G152B0)。
(二)基本字体:方正大黑简体、方正大标宋简体。
(三)基本组成:蓝色基底、司法行政徽、白色字、橙色长条。(示例图A-1)
实体平台的各类形象标识,例如名称标牌、门楣标识、路边指引牌(灯箱)、外墙标识牌(灯箱)、室内标识牌、门窗标识条、便民服务卡、窗口标识牌、办公室铭牌、公示牌,桌面工作牌、胸牌、印刷品等,按照上述基本要素要求进行设计,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选择设置,大小、材质等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二、名称标牌
(一)名称标牌为必设标识,包括横式标牌、竖式标牌、多格标牌等,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选择设置。
(二)名称标牌一般悬挂在实体平台主体建筑物入口处醒目位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悬挂在室内。
(三)名称标牌上的文字内容为实体平台名称,州市级实体平台名称为“×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县(市)级实体平台名称为“×县(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区级实体平台名称为“×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实体平台名称为“×县(市)×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市×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使用简称“×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多格标牌可以使用简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村(社区)实体平台名称为“×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可以使用简称“×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多格标牌可以使用简称“公共法律服务站”)。
(四)名称标牌为银灰底黑字或白底黑字,字体原则上为“方正大标宋简体”,其次为“方正大黑简体”,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实际选用其他字体。
(五)竖式标牌的样式和比例见示例图B-1、B-2、B-3,横式标牌的样式和比例见示例图B-4,多格标牌的样式见示例图B-5。
三、门楣标识
(一)门楣标识喷涂、粘贴或悬挂在实体平台主体建筑物入口处醒目的较高位置。
(二)门楣标识的文字内容参照名称标牌的文字内容,其中,县区级实体平台可以进一步简称为“×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三)门楣标识由蓝色基底、司法行政徽、白色字、橙色长条组成,字体原则上为“方正大黑简体”,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实际选用其他字体。
(四)门楣标识的样式见示例图C-1。
四、外墙标识牌(灯箱)
(一)外墙标识牌悬挂在实体平台门口建筑物外墙醒目位置,推荐使用灯箱。
(二)外墙标识牌高与宽之比为1:1.5,标识牌平面与外墙平面平行或者呈90度角,上边缘距离地面不小于2350mm。
(三)外墙标识牌由司法行政徽、实体平台名称以及电话号码三部分组成,内容横向排列。上部为蓝底彩色司法行政徽、橙色长条;中部为实体平台名称,文字从左至右横向两行排列,字体原则上为“方正大标宋简体”或者“方正大黑简体”;下部为电话号码,文字从左至右横向一行排列,字体为ARIAL BLACK;中部和下部均为白底深蓝字(白色C0M0Y0K0,R255G255B255;深蓝色C100M80Y0K0,R0G64B152)。
(四)外标识牌的样式和比例见示例图D-1。
五、路边指引牌(灯箱)
(一)路边指引牌设置在实体平台入口道路的醒目位置,推荐使用灯箱。
(二)路边指引牌高与宽之比为1.8:1。
(三)路边指引牌由司法行政徽、实体平台名称、方向距离标注和电话号码四部分组成,内容横向排列。上部为蓝底彩色司法行政徽、橙色长条;中部为实体平台名称,文字从左至右横向两行排列,字体原则上为“方正大标宋简体”或者“方正大黑简体”;下部为方向距离标注和电话号码,文字从左至右横向两行排列,字体为ARIAL BLACK;中部和下部均为白底深蓝字(白色C0M0Y0K0
, R255G255B255; 深蓝色C100M80Y0K0,R0G64B152)。
(四)路边指引牌的式样和比例见示例图E-1。
六、标识安装要求
(一)标识安装要牢固,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脱落、不倾倒。
(二)标识所使用的文字要规范,不出现繁体字和错别字。
(形象标识示例图略)
本文来源: 司法厅
04.01.2017 13:42
普洱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到临沧开展立法调研
8月1日至2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