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三支一扶”大学生绩效考核奖励机制的通知

02.02.2015  14:34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激励“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农村基层干事创业,促进“三支一扶”大学生队伍发挥作用,引导和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和服务。经研究决定,建立“三支一扶”大学生绩效考核奖励机制,并制定《云南省“三支一扶”大学生考核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考核奖励对象
  全省统一招募在岗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二、绩效考核奖励标准
  按照每人每月300元,即每人每年3600元的基数,设立“三支一扶”大学生绩效考核奖励资金。“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按150%的比例发放绩效奖励资金;考核为称职的,按100%的比例发放绩效奖励资金;考核为不称职的,不发放绩效奖励资金。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能超过本州(市)参加考核“三支一扶”大学生总数的20%。
  三、绩效考核奖励资金渠道
  全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三支一扶”项目经费中安排。各地提高标准或另行出台政策产生的经费,由各地自行承担。
  四、绩效考核奖励执行时间
  从2015年开始执行。每年省财政下拨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经费时,一并下达“三支一扶”大学生绩效考核奖励资金。招募未上岗人员、服务期未满离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得发放绩效考核奖励资金;新招募人员,在完成第1年度服务期并经年度考核后,发放绩效考核奖励资金;服务期满人员,在完成第2年度服务期并经年度考核后,发放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五、有关事项
  (一)建立健全“三支一扶”大学生绩效考核奖励机制,是关心爱护“三支一扶”大学生,加强“三支一扶”大学生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各州(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实做细有关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好牵头抓总职责,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合力,抓好落实;各级财政部门做好经费保障和资金监管工作。
  (二)各地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使各级干部正确理解政策、掌握政策;要严格考核管理,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奖励机制激励优秀、鞭策后进的作用,充分体现“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基层服务单位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区分优秀、称职、不称职等层次,不搞大锅饭,不做老好人,做到符合条件的一个不漏,不符合条件的一个不奖,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各地落实情况请及时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云南省“三支一扶”大学生考核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5年1月13日





附件



云南省“三支一扶”大学生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工作积极性,为其就业、奖惩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和云南省有关“三支一扶”的文件精神和《云南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由各州(市)“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共同负责。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及服务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在岗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以“三支一扶”大学生所在服务岗位承  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紧紧围绕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纪律作风、工作实绩和民主评议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分值为100分。
  纪律作风(15分):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
  工作实绩(50分):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联系服务群众和在岗等情况。
  民主评议(35分):乡镇中心校校长、服务学校校长、涉农服务站(所)负责人、卫生院(所)长和基层服务单位干部职工对“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民主测评和评议评级,填写《“三支一扶”大学生民主评议表》(见附件1)和《“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服务期满)考核量化评分表》(见附件2)。其中:乡镇中心校校长、服务学校校长对“支教”大学生进行民主评议,乡镇涉农服务站(所)负责人对“支农”大学生进行民主评议,乡镇卫生院(所)长对“支医”大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意见占30%权重;基层服务单位干部职工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民主评议意见占70%的权重。
  民主评议时,各地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具体考核指标,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开展。
  第五条  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结论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三支一扶”大学生本人,考核表装入“三支一扶”大学生本人档案。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勤奋,出色完成工作任务,成绩突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能超过该州(市)在岗人数的20%,按照考核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优秀等次,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考核综合得分不得低于85分。其中,服务期满考核评定为优秀的,服务期内年度考核必须有1年以上优秀等次。
  称职: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确定为称职等次的考核综合得分不得低于60分。
  不称职: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服务工作,工作责任心不强,不遵守规章制度,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考核综合得分低于60分。


       
第三章  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六条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
  日常考核:由服务单位组织进行。以考勤、工作业绩和本人工作小结为主要内容,以日常考核报告的形式真实反映“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表现。
年度考核: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服务单位进行。主要是  对“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年度综合评价,一般应在每年8月中旬完成。当年服务期未满离岗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
  服务期满考核: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服务期满考核一般应在每年8月中旬完成,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七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服务单位领导组成的考核小组,研究制定考核工作方案;
  (二)“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个人总结,填写《云南省“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3)或《云南省“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考核登记表》(见附件4)一式二份;
  (三)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及服务单位根据“三支一扶”大学生总结情况,结合被考核人平时工作表现和民主评议评分结果,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根据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结合被考核人平时工作表现,提出评定意见,并填写《云南省“三支一扶”大学生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于每年8月下旬前报州(市)“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州(市)“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并按照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人数20%的要求确定最终考核等次后,填写《云南省“三支一扶”大学生考核情况汇总表》,于每年9月10日前报省“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将《云南省“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服务期满)考核登记表》送被考核人签字后,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保存。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八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考核结果将作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依据。对服务期满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服务期满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按相关规定享受有关政策待遇。
  第九条  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享受“三支一扶”大学生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的150%,称职的享受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的100%,不称职的不享受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第十条  对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经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上报州(市)“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同意后,用人单位可与其终止协议。终止协议后,“三支一扶”大学生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支持和保障“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按时完成考核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考核的各项规定,严肃纪律。对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相关内容与《云南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