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盘走"20余万财物变卖 6人分别被判处1至6年不等的刑期

16.12.2015  11:49

    “真是内贼难防呀!”10日下午,说起几天前宣判的盗窃案,云南天力煤化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禁不住感叹连连。

    彝良县法院审理查明,张方、赖长勇等6人曾为云南天力煤化有限公司保安或员工,在2014年6月至8月期间,3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任波、林某、骆某等先后窃取价值为20.74万元的铜铝连排,运输到张某的废旧物资收购站。张某在明知铜铝连排是张方等人窃取所得的情况下贪图便利,以7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价值20余万元的赃物。

    8月24日,张方、任波、赖长勇等人在亲属的帮助下,共同赔偿了天力公司15万元。

    彝良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方、赖长勇等系受聘于云南天力煤化有限公司的合同制工人,伙同他人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便利,共同窃取本单位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以张方、任波、赖长勇犯职务侵占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郑某、林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骆某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对作案工具云C68xx9号微型车一辆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任波、赖长勇以犯罪事实定性错误,是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被告人张某以其没有收购赃物,请求宣告无罪。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人张某通过其亲属向法院递交了悔过书,明确表示愿意认罪服法,并主动交纳罚金两万元。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维持对其余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和没收作案工具车辆。(春城晚报 记者 申时勋 通讯员乐华方 唐代琼)

编辑:孙瑞婷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