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昆明卡在身 2.4万被异地消费 储户状告银行索赔
银行回应:密码泄露责在储户,是否盗刷说不清
都市时报讯(记者 林舒佳 实习生 甘凌菲)人在昆明,储蓄卡在身上,可卡上的2.4万多元钱却在山东济宁被刷卡消费。这是怎么回事?朱先生认为,这是因为银行系统未能识别伪卡所导致的,对于这笔损失银行方难辞其咎,于是起诉银行索要存款及利息。昨天上午,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朱先生在昆明一家银行开立账户,办理了借记卡。2015年12月13日下午,他突然收到一条银行发的短信,告知他该银行卡有一笔16000元的消费支出,随后又接连接到两条分别为8050元、570元的消费短信,3笔消费共24620元。
“人在家里,卡也随身携带着,并未持卡消费,怎么会这么大笔支出?”朱先生赶紧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询问,客服人员口头告诉朱先生,银行卡消费地点位于山东省济宁市某商店。朱先生立即申请冻结银行卡。
朱先生说,随后他赶紧拿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原件到附近派出所报案,并在派出所民警协同下到ATM机上验证过自己所持卡的真伪。
朱先生认为,储蓄卡发生盗刷时,卡一直由其本人保管,当时他人在昆明,事件是因为银行系统存在漏洞,无法分辨真伪卡,银行未尽到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协商无果,朱先生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返还本金存款24620元以及相应利息。
昨日上午在法庭上,对于朱先生的说法,银行方代理人认为,朱先生所办的银行卡,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统一制作、全国通用的,并无系统漏洞。朱先生主张其银行卡被盗刷,事实还无法得到证实,也无证据证明银行有过错,因此银行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而银行卡是否被复制后盗刷的问题,属于刑事案件,现在还没有结论。
此外,银行认为,银行卡消费同时需要卡和密码,缺一不可。据他们查询,朱先生的银行卡交易频繁,可能存在银行卡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密码的保管责任在持卡人本身,不能归咎于银行。”
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