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扶持云南4类企业 企业上市最高可获300万补助
云南网讯(记者 张蕊)云南企业在境内外成功上市可获300万的资助?3月1日,云南省政府金融办公室正式公布的《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就明确了这个问题。那么,什么样的企业才能有如此优惠政策呢?
专项资金扶持四类企业
据了解,在2015年8月印发的《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正式公布的《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其中明确了四类企业可进行扶持。
云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纳入云南省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鼓励和促进云南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专项财政资金。
专项资金由云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共同管理。
被列入扶持范围的有4类企业:成功上市、在“新三板”挂牌和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以及资产支持票据、境外人民币债券等各类债券的企业。在省内实投资本达到一定规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外埠企业来云南设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
省金融办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对全省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省属各企业、各州市及省直管县金融办、财政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申报单位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请资格、审核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核对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上报。
对上市、挂牌企业一次性补助300万
《办法》规定,对企业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将给予300万元以内一次性补助;企业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的,给予100万元以内一次性补助。这改变了老《办法(试行)》分步补助的政策。
新《办法》还明确,企业在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给予30万元以内一次性补助。但云南省目前是全国唯一一个没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省份。
值得注意的是,在原来的《办法(试行)》中,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又申报首发上市的,申请首发上市扶持补助资金应相应扣减新三板挂牌已获扶持资金。而在新的《办法》中,则没有这一规定。
发债企业补助降低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补助,《办法》维持了原来的规定:在我省注册成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省范围内实际投资资金超过3000万元且投资期限超过1年的,按其在我省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引进证券、期货公司来云南设立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同样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设立总部的给予200万元以内一次性补助,设立分公司的给予50万元以内一次性补助,设立营业部的给予20万元以内一次性补助。
新规对发债企业的补助力度大大降低。企业成功发行债券后,按照项目融资额度的0.02%给予一次性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而此前的《办法(试行)》规定企业成功发行债券后,按照项目融资额的1‰给予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