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30万人以上县区将有特殊教育学校
昨日,云南省政府网站发布《云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多个文件,其中,《云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提出,将以州、市、滇中新区为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30万以上人口、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通过搬迁、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机构服务范围明确、功能定位清晰、办学条件达标的特殊教育学校。
《云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
3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要达90%
《云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提出,我省将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特殊教育体系构建工程、特殊教育质量提高工程、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工程、残疾学生资助5大工程。到2016年,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全省适龄视力、听力、智力3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5%以上。
我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建设孤独症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部)。在16个州、市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试点建设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部)和学前特殊教育服务中心。同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开设附属幼儿园或学前班(部)。鼓励和支持普通幼儿园招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扩大公办幼儿园招收残疾儿童规模,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实名登记的0—16岁残疾儿童少年档案,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发现、报告、诊断、评估、初期安置、实施教育等完整的教育服务体系,实行“一人一案”,做到全覆盖、零拒绝。
方案明确,全省普通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学生,不得拒绝招收残疾学生。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特殊教育学院或相关专业,接纳残疾学生。在云南省华夏中等专科学校基础上筹办云南特殊教育学院。
支持特殊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医教结合”实验,力争到2016年建成10个县级“医教结合”实验区和20所“医教结合”实验学校,探索教育与医疗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2015年初步建成具有特色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30个左右,2016年每所特殊教育学校至少建成1-2个职业技能实训基地。
在残疾学生资助方面,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将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给予补助,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推进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乡镇(街道)应设社会救助受理窗口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便民服务场所设置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建立多部门合作办理机制,具体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其标准由州、市政府按照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另行确定、公布。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5%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5%确定。
办法提出,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0-18岁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和父母因重残、重病、失踪、服刑等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纳入特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在住房救助方面,办法明确,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救助方式有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救助、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救助、提取住房公积金救助、适当减免租金救助、农村危房改造救助5种方式。其中,住房救助对象房租费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救助对象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房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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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省政府昨日发布的文件,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云南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拟订和审议全省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组织推动农民工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统筹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农民工就业工作;参与、协调、督办解决跨地区涉及云南省农民工问题的重大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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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莹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