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13万个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的砍掉

24.10.2014  01:14

    新华社昨天的报道说,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全国一次性砍掉13万余个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其中,湖南减少1.3万余个,江苏、内蒙古分别减少8472个和8081个。

    一次性砍掉13万个领导小组、协调机构,在绝对数量上或许能称为“成效显著”,若欲使评价趋于客观科学,则还应知道清理之后,尚有多少此类小组、机构还存活,它们未被清理的原因又是什么。而从湖南一省即占被清理总数的1/10来看,似乎也可以有把握地说,清理工作存在事实上的不平衡。当然,更重要的是,清理之后如何防止反弹。针对此类组织、机构的清理,现在不是第一次,估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清理的成果似乎很容易被吞噬。比如还是在湖南,前年,它的一个乡一次性就成立了38个工作领导小组。

    地方政府存在的五花八门的领导小组、协调机构,在现实中所造成的消极影响早已暴露充分,无须在此赘述。动辄设立领导小组、协调机构,虽是工作中习以为常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却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之精神扞格不入甚至背道而驰。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的设立及废止,几无一定之规,充满随意性。当然,撤销比设立要难,有的是多得记不住、想不起,有的则已沉淀为既得利益,不是发个文就能撤销。数以万计的领导小组、协调机构以及陷入清理、反弹、再清理的怪圈,无疑是对“机构法定”原则的漠视。显然,若机构法定原则尚且被架空,来谈依法行政就不免使人觉得勉强。

    遇事便成立一个领导小组、协调机构,仿佛已成一种习性,这种习性的养成很可能与从前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晰有关。比如足疗的供求、馒头的买卖,本不须政府操心,但政府硬要管起来,又找不到有何部门具有此种职能,于是就搞个什么小组、成立个什么办。古人说得好,省官不如省事。若不该管的事政府偏要去管,机构、编制、人员焉能不膨胀?没有正式的、固定的组织、机构,就先来个非正式的、临时的组织、机构,似乎这样就可以超越“机构法定”原则而置身于法外。

    政府职能及实现其职能之载体,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生变迁,是极其自然的。其间,为应对不时之需而设立临时性组织或机构实难避免,但其立废应经法定程序,临时组织或机构改为常设,自然更非经法定程序不可。由此想到,历来多次机构改革,不知有无深入考察上述地方领导小组、协调机构大量并长期存在于法律规范之外的状况?有时候,机构林立很可能意味着部门职能重复交叉,却不意味着一定不存在无人履职的责任空白。如果这种情况客观存在,那么就应当加强机构及其职能配置的科学性。

    很多地方领导身陷各种领导小组、协调机构难以自拔,苦不堪言。突出的一个例子是,东部省份一县委副书记曾被安排担任近40个领导小组的组长。如果地方领导的分工是明确的,分管领导之间既有分工也有协作,所谓领导小组、协调机构就纯粹是多余的。一个分管领导,难道不能实现其分管领域的领导和协调吗?两个分管领导坐在一起,难道不能实现其分管领域之间的领导和协调吗?如果这都做不到,搞再多的领导小组、协调机构,就能提高行政效能、工作效率吗?解决地方领导小组、协调机构多如牛毛、层出不穷的问题,也许还需要在统一领导下来一场大刀阔斧的清理,在此基础上才能逐步走上“机构法定”的法治轨道。(半月谈网评论员滕朝阳)

编辑:王莹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