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类交通陋习 您有吗?

03.12.2014  03:01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今年12月2日,是第三个“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交通安全日”的主题是“抵制七类违法,安全文明出行”。这七类违法即:超速、超载、酒驾、毒驾、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不礼让斑马线。而开车低头玩手机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日益增多,也被认定为新的交通陋习。

【最常见】超速

十个事故九个快”在交通宣传标语中最为常见,这句口号也说出了交通安全最普遍的真理,就是开快车危险。许多路段都有对车速的限制,在没有标明限速的道路也应按交通规则的规定以安全车速行驶,这已是所有驾驶员熟知的常识。但是,不按限速要求驾车的人大有人在,可以说,大多数驾驶人都有超速行驶的经历。

超速行驶的危害主要表现为:驾驶人反应能力下降,容易疲劳和误操作;反应距离延长;制动距离延长;干扰正常车流;加重事故后果等。

由于车速高,驾驶人对周围环境情况的观察时间和反应时间减少,难以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随着车速的提高,人和机动车的反应相对延长,一般人从意识到危险到实施刹车动作反应时间大致要0.7秒至1秒,当以120公里的速度行驶时,人的反应距离约为39米,危险成倍上升。因为制动距离的长度与车辆行驶速度的平方成正比,速度增加一倍,制动距离要增加至4倍。此外,超速行驶会干扰正常车流,给其他驾驶人的心理造成很大的刺激和打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二款规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将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

【最害人】酒驾

很多酒后驾车的人都认为自已并没喝醉,完全可以控制车辆,殊不知,人在酒后的判断力是不可靠的,即使并没有喝醉,但酒精还是会使人的神经传递速度受到影响,反应会比不喝酒时迟缓。在我国,每年因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多达数万起,每年因酒后驾驶造成的死亡人数占全部死亡人数的2%-2.4%。

为切实遏制这一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醉酒驾驶从普通交通违法行为提升到犯罪高度,即“醉驾入刑”,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纳入犯罪行为范畴进行严厉打击。

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据专家测算,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

2011年修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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