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出台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社会救助实施意见

21.01.2015  16:47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州最近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州民政局下发了《关于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相关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

意见》对开展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要求都作了明确规定。

意见》要求各级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大厅、便民服务窗口,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县级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和统筹作用,积极争取政府的重视和关心,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社会救助申请一门受理的综合性服务平台,专人负责受理或转办工作,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要加快构建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分办、转办流程,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要明确部门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高效、快捷地为申请救助的困难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红河州 发布人: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