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起 云南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每度降0.3分

17.02.2016  09:55

近日,云南省物价局发出通知,从今年起,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上调可再生能源电价,同时对高耗能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

通知明确,按照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云南电网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2.05分,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由每千瓦时0.3563元降为0.3358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算基价同步调整。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的降价空间,主要用于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和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在降低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的同时,通知还明确对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3分,以进一步缩小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与大工业用电价差。与此同时,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将向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4分,即由每千瓦时1.5分提高至1.9分。

需要指出的是,电价调整后,将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淘汰类企业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0元,限制类企业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05元。对淘汰类水泥熟料企业生产用电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生产用电价格在现行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40元。对淘汰类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和电解铝企业实行阶梯电价政策。

按照要求,利用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部分降价空间,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电网经营企业和各相关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省规定的电价水平;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价格,维护电价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记者 殷雷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