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般工商业用电每度降0.3分 今年1月1日起执行

16.02.2016  11:03

    昨日,记者从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下调云南省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电价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云南电网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2.05分,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由每千瓦时0.3563元降为0.3358元。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4分,即由每千瓦时1.5分钱提高至1.9分钱。

  此外,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3分,进一步缩小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与大工业用电价差。

  电价调整后,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淘汰类企业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限制类企业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0元。对淘汰类水泥熟料企业生产用电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生产用电价格在现行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40元。(都市时报 记者 李俊茜)

编辑:赵艳芳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