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医保起付线1日起调整 一级及其以下医院200元

01.02.2015  10:18

    昆明市自今年2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到15.8万元。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

    据了解,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昆明市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偏低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小病住院、挂床住院”的现象普遍存在,本来可以在门诊治疗的也进行入院治疗,在医疗费用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其中也造成了大量的浪费,不仅增加了参保人负担,而且让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风险加大。

    为加强医疗保险管理,节约医疗卫生资源,减少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经共同研究和测算,拟定了《关于调整昆明市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并于去年11月20日召开了听证会,经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从今年2月1日起,对昆明市医疗保险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前

    2001年4月

    昆明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设定为:

    一级医疗机构540元

    (主城区以外450元)

    二级医疗机构720元

    三级医疗机构980元

    2007年开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2009年以后

    为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昆明市不断降低医疗保险起付线标准,与其他城市相比,昆明市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目前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

     调整后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

    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200元

    二级医疗机构500元

    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

    昆明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调整为:

    一个自然年度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累计

    超过2万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部分支付50%

    3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部分支付60%

    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部分支付70%

    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部分支付80%

    此次调整后,昆明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达到9.8万元,加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达到15.8万元。 (记者 陆橙)

编辑:张钊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