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玉溪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及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要求。政府法律顾问是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参谋和助手,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我市自2003年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以来,广大法律工作者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为政府的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重大项目提供法律咨询论证,参与协调、处理涉法涉诉法律事项,对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建言献策,作了大量的工作,减少和避免了政府决策的法律风险,依法维护政府执行力、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政府及部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了法律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着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保障不足,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事务的广度和深度不够,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不够健全完善,服务领域有待于进一步拓展等问题。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确定,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加快,随着各项改革的全面深入推进,要求政府工作要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势在必行。它要求各级政府及部门必须更加自觉地用法治眼光审视发展问题,用法治思维规划发展路径,用法治手段破解发展难题。这一切都需要我们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全面介入政府依法行政、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各领域、各环节,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独特的优势和作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法治政府建设。
二、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一)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与政府法制机构合署办公。市、县区政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法律顾问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县区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工作,并定期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开展工作情况。
(二)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市政府聘请政府法律顾问不少于7人,县区政府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原则上不少于3人。市、县区政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根据工作需要,聘请1-2名法律顾问。2015年实现市、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全覆盖。
政府法律顾问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其余人员应当从德才兼备、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或较高知名度、深厚法律实践经验和理论功底的法学教授、执业律师、熟悉政府(部门)法律事务的法律专家中选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法律工作者、法学教师、执业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中选聘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助理,协助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选聘工作应当按照法律顾问人选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推荐、选聘单位组织考察和审查决定的程序进行,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的方式,确保选聘的法律顾问能够适应法律顾问工作的要求。积极探索在行政机关设立公职律师。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人选专家库,各级政府及部门可以在专家库中选择本机关聘任政府法律顾问人选。
(三)配备工作人员。法律顾问聘任单位在选聘素质较高、数量适应工作需要的法律顾问的基础上,还应当在本单位配齐配强法律顾问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顾问日常管理工作由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没有法制机构的由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人员负责。
三、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化、常态化参与政府工作的途径和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方式,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提供法律服务的新方式,形成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的政府法律事务风险防范机制,促进政府及部门决策规范化、法制化。政府法律顾问室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事务可以通过独立审查、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资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意见等方式开展工作,并根据要求出具审查意见或法律意见。根据工作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列席本级政府或部门相关会议,并就有关议题提出意见建议。政府法律顾问室(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或法律意见是政府和部门决策的重要依据。政府法律顾问接受政府法律顾问室(政府法制机构)指派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事务,应当认真负责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出具的审查意见合法性负责。
(二)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对外交往、招商引资、征地补偿、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体制改革、国有资产处置、政府采购等重大项目、重大投资、重大决策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应当安排政府(部门)法律顾问进行研究,并提出审查(法律)意见。对以政府或部门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应当安排法律顾问进行研究,审核把关,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经济活动中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查,应当安排法律顾问参与研究和审核,使政府法律顾问在项目立项、合作意向洽谈、协商等环节就能对已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及时提出法律意见,确保政府各项工作依法高效推进。
(三)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加强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听证、风险评估工作,对政府或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决策实施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社会问题进行研究、论证、评估并提出意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参与重大、突发、敏感事件处置中的作用,协助政府及部门依法制定实施处置方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和善后工作,并从法律、机制层面完善相应改进措施。协助政府处理化解群体性、突发性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促进有关部门规范执法、公正司法。积极参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咨询论证、代理复议诉讼案件、执法案件评查、信访接待和行政调解工作。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法律顾问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力量。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形成重大涉法问题听取法律顾问意见的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由单位主要领导分管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体制。主要领导要经常性听取法律顾问工作思路、业务进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方面情况汇报,切实解决法律顾问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大保障力度。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和物质装备等硬件保障建设,一是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含法律顾问工作报酬及奖励经费、法律顾问机构工作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二是配置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办案装备,以确保法律顾问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区、各部门应当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模式,拓宽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领域,探索政府法律顾问为政府或部门领导直接提供服务的方式,制定完善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法律顾问绩效考评办法、合同审查办法等制度,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考评和检查指导。
(四)提高履职能力。政府法律顾问要求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法律知识、专业技能、执业能力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政府法律顾问思想政治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政府法律顾问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使其履职能力与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成绩突出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各县区、各部门贯彻实施情况及相关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于2015年10月1日前报玉溪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玉溪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