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不姑息!昆明一村民放火烧山只为泄私愤,真“刑”
放火烧山,牢底坐穿 !近日,西山大墨雨村一男子只因与妻子吵架,在生产、生活中不顺心,喝酒之后竟放火烧山泄私愤。
案情回顾: 2月13日凌晨2时53分,西山区团结街道雨花社区大墨雨水库附近发生森林火情,西山分局立即启动森林草原火灾查处工作预案,由森警大队组织值班警力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对起火现场进行调查勘验。
森警大队民警通过排查梳理及分析研判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李某于当日下午将其抓获,并在其家中发现用于助燃的物品,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对放火烧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李某于2月13日凌晨0时20分从大墨雨家中步行至水库后山,用事先准备的打火机等工具将山林点燃并确认烧起山火后,才离开返回家中。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近期,久旱无雨,天气持续干燥森林火灾极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极快,森林防灭火形势异常严峻,引发森林火灾将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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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课堂●
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对森林火灾案件立案标准是这样规定的:
1.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2.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放火罪和失火罪面临的刑责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警方提醒: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任何个人或组织如有违反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定、条例以及当地党委政府颁发的防火命令相关规定,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严肃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