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鼓励医师多点执业 允许医师在药店开诊所
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除了简化行政审批、放宽机构准入等“常规动作”外,鼓励医师多点执业,允许医师在药店开诊所,鼓励兼职执业医师办诊所、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以及鼓励护士开办护理机构等都被明确下来。
事实上,一直以来走在医改前列的广东在社会办医的政策上不断加码。截至2015年年底,广东省有民营医疗机构2.2万家,占全省医疗机构总数的46.3%;床位数5.7万张,占全省床位总数的13.1%;卫生技术人员10.2万人,占全省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16.5%;民营医疗机构总诊疗人次为16170.9万人次,占全省医疗机构总数的比例分别为20.5%和8.9%。出现了与公立医院一样具有很强竞争力的大型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如东莞市康华医院、东华医院、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
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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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民营医院设限
《方案》明确力争到2018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和诊疗服务量均占总量的30%左右,相比之前的目标提高了5个百分点。全省各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不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数量、布局等进行限制。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
鼓励护士办护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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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不少人动过在药店开诊所的念头,最后因为拿不到经营许可证而放弃。如今,这一状况将被改写。
《方案》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促进医务人员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全职和兼职聘用制度,推进医务人员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允许医师在符合条件的药店按规定开办诊所。鼓励兼职执业医师开办诊所、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兼职执业护士开办护理机构。鼓励成立医生集团等医疗人力资源管理机构。
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所有类别的医师及护士第一执业地点报备制、省域注册制、多点执业注册网络备案制。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业务培训等方面不受多点执业的影响。
鼓励办中医专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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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办医疗机构申办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全面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精简申请材料。下放审批权限,除涉境外(含港澳台)资本等省管权限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按规定保留在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外,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均实行属地化审批管理。取消逐级申请、逐级审批,申请人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设置申请。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连锁、集团化经营。
机构准入方面进一步放宽条件。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和高端医疗服务机构,以及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
职称评定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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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社会办医疗机构都是自我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不享受财政扶持,在收费、临床和学术方面也存在差异。《方案》实现了新的突破:
财政扶持方面,各地可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经申请备案即可纳入120急救网络。在收费政策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收费。在临床和学术地位方面,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专科和信息化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培养、科学研究、专科建设、职称评定、等级评审、参加学术活动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实行医保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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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规定,各类医疗机构均可根据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需求和条件,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评估后,医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协议管理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协议管理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
制图/李金宝
严查过度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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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宣传广告、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各地要制订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办法,定期公开区域社会办医机构服务数量、质量、收费、不良记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公私合作办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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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提出,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允许通过品牌特许、购买服务等模式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医,以及通过整体改制等方式盘活富余医疗资源;允许公立医院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或医联体等形式与社会力量开展合作。鼓励具备医疗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探索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形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