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十多家KTV从业者法院门口诉苦:1首歌赔300元年年被诉受不了

04.11.2014  11:04

  KTV从业者们还打出横幅

   “我们要生存、我们要吃饭、我们要对话。”昨日上午8时许,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口聚集了当地十多家KTV的从业人员,近300人,他们拉着布标不时高呼,一直持续到上午10点左右,法院领导与他们对话调解后,11时,人群自行离去。

    据了解,从2012年至今,楚雄州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共接收“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35件,在已审结的案件中,一审判决被诉KTV以每首侵权歌曲判赔300元。多数当地KTV从业者要求“考虑当地经济消费水平,降低判赔标准”。对此,法院回应,300元的判赔标准已考虑了这些因素。

    从业者:每首歌赔300元受不了

    3日上午8时30分许,楚雄州中院的大门口附近,一名KTV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在最近一次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起诉的十家当地的KTV正准备陆续开庭,合计起诉金额140万余元。

    金先生说,目前他已被音集协就音乐电视作品侵权起诉了三次,“2012年的时候是第一次,法院判赔了1.6万元。第二次起诉的侵权歌曲有些多,判了8万多。最近一次还没开庭,索赔13万余元。

    据了解,目前针对音像作品侵权判赔金额数额的多少,暂时还未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判赔标准也各地不一。金先生认为,判赔他们接受,但楚雄当地的经济消费水平相对滞后,“300元每首歌,每次都是上万元的罚款,有点受不了。

    据介绍,音集协曾与当地KTV从业经营者们协商,以5.5元每天每个包间的标准来收取版权费用,但双方一直未达成协议,因而走上起诉路。

    音集协:判赔标准已经算低

    2012年10月份,音集协起诉楚雄市当地一家KTV的点歌系统中在未交付版权费或使用费的情况下,使用了涉案的53首音乐电视作品。当时中国音集协特别授权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秀娟称,依照相关法律条例规定,一些量贩KTV的娱乐场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点歌系统中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进行KTV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在昆明、红河等地,我们也对一些KTV提起诉讼,法院最后判决责任方以每首歌500元左右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也有部分通过调解,以每首歌470元左右进行赔偿。”孙律师告诉记者,就判赔数额来看,300元每首歌已经算低。因为起诉每家KTV的侵权歌曲数量不同,所以每家赔偿的金额也不等。

    据楚雄州中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300元每首歌的判赔标准与周边地区的判赔标准相比,确实不算高。

    法院:“300元每首”已是酌情而定

    据了解,从2012年至今,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共接收“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35件,已审结25件,均是系列案,共分为4批。在已审结的案件中,楚雄中院一审判决被诉KTV以每首侵权歌曲判赔300元。被告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后维持原判。11月3日至11月7日,楚雄州中院将集中审理最近一次中国音集协诉楚雄市当地10家KTV的侵权案件。

    对于该类案件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也给出明确答复。据法院称,在已结的该类案件中,由于原告方未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就具体的赔偿数额,均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公众知晓度和流行程度,被告的经营模式和规模,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原告取得涉案歌曲授权的时间,酌情以每首歌300元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今后的判赔标准是否改变,法院的工作人员称要根据今后案件审判的具体实际情况而定,目前暂不明确。

    律师

    “一直起诉,一直判赔,不是办法

    “一直起诉,一直判赔,这也不是办法。”当地一位知情律师建议,当地的文化主管部门可协商成立协会,“通过协会来协调KTV经营者与音像作品著作权人之间的版权付费问题。

    KTV的合法经营需要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每年都需年检,“通过有关部门的规范管理,通过与音集协等著作权人的进一步协商,收费标准合适,在不影响KTV经营的同时,也能保证著作权人的版权利益,争取达到双赢。”该律师称。(记者 张子强)

编辑:张钊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