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授予滇中新区可行使54项省级行政职权
5月17日,云南省政府发布了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提出为强化对新区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将涉及项目投资、建设、招商引资、生产经营活动等54项省级行政职权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由滇中新区管委会将行政职权实施情况定期上报给原省级实施部门备案。
从公布的目录中可看出,此次授予的行政职权中,包含行政许可、内部审批等职权类别,其中,以行政许可最多。这些性质职权涉及的实施机关有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从具体项目上来看,该批被授予的行政职权以涉及项目建设、投资的居多。
具体来说,今后滇中新区可行使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企业投资项目(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核准、集体土地征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取水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国家重点公路和省管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行政职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新区设置派出机构的,在新区范围内,由其派出机构行使相应的省直部门授予的行政职权。决定还强调,滇中新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予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认真履行职权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直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新区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际上,早在2014年2月14日发布的云南省政府公报中,就发布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的决定》,根据该决定,省政府已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65项急需的省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该65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新区的项目投资、建设、招商引资、生产经营活动等领域,包括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部分审批权,有权行使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审批,还有权行使设立水利旅游项目,行使城市供水、管道燃气、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物业服务、重点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权等。
但此次决定中指出,根据滇中新区管理体制调整情况,将撤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的决定》中授予滇中新区实施的涉及社会管理和其他事务的5项行政职权,即撤销了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5项行政职权。(都市时报 记者许孟婕)
编辑:王莹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