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五方面”规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17.05.2016  15:0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动物和动物产品监督管理,富宁县从五个方面规范体检疫工作

  一是规范市场检疫工作; 从2016年6月1日起,停止派出官方兽医进入活畜交易市场、农贸市场、街道集市等场所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是规范屠宰、经营、运输检疫工作;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先予行政处罚后,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是规范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严格按照检疫申报制度、检疫操作规程,负责对符合检疫条件的(胴体完整、脏器齐全)家禽产品、牛羊产品和其它动物产品以及农村临时宰杀上市场的肉产品实施检疫和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四是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进行处罚。

五是规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工作; 上市销售的肉类必须持有相应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检验合格证明》,对未经检疫和检验上市销售的肉类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