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锡原董事长雷毅上诉后撤诉 一审“死缓”判决生效
近日,备受关注的云锡集团原掌门人雷毅贪腐案有了最终结果。在一审被判死缓后,其提出上诉,后又自行撤诉,一审判决生效。随后,云南省高院依据死缓案件复核程序,对此案进行了复核。高院裁定:核准“以受贿罪判处雷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受贿近3000万 三分之一用来包养情妇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毅在担任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玉溪市副市长,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向马某某等14人索取和收受贿赂人民币2570.154606万元,美元30万元,港币90万元,新加坡币50万元,价值53万元人民币的玉器4件,价值38.5万元人民币的金条10根。
据悉,这些钱财中少则万余元,多则数百万。其中,最大一笔来自云大滇池学院股权转让的830万元人民币。雷毅从其贪污所得的近3000万元财物中,拿出了三分之一,也就是1000余万元人民币,用在了多名情妇身上。
对于检方指控,雷毅在庭审中承认收礼,但已经记不清次数。
雷毅上诉后又撤诉 省高院核准“死缓”判决
今年1月21日,保山中院一审判决:雷毅,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雷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雷毅、雷斌提起上诉,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申请撤回上诉,云南省高院依法准许撤诉,原审判决生效。随后,依据死缓案件复核程序(判处死缓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
高院认为,被告人雷毅无视国法,利用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的数额特别巨大。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上缴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且本案中已追回大部分赃款赃物。综合雷毅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雷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高院于近期作出裁定:核准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中刑初字第333号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雷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目前,该核准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