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院长是不是当然的同级审判委员会的委员
08.04.2016 12:05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主张法院院长是当然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勿需再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这一观点。其理由为: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精神,法院院长是当然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委员会是当代中国法院制度体系中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具体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院院长是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主持人;也是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主体,实际操纵着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基于法院院长是审判委员会会议主持人,而且还操纵着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因此,法院的院长理所当然是审判委员会委员。
(二)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精神,不再任命法院院长为审判委员会委员
1988年11月1日,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询问“法院院长要不要再任命为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同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根据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因此,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不再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的、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律问答汇编(第一辑)》第99页)。各地也应当遵照执行。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法院院长,该院长就是自然成了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委员。而且有权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有权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他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等。
二、主张法院院长要成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必须经过人大常委会任命。其理由为:
(一)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
法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所有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法院院长是审判委员会委员,要使法院院长成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同样适用这个法律规定,由人大常委会任命。
(二)院长是行政职务,审判委员会委员是法律职务
法院院长是在法院主持全面工作的领导,是一种行政职务。而审判委员会委员是指参加审判委员会的成员,是一种法律职务(不是行政职务),只有资深法官才能担任。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产生的方式也不同,院长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审判委员会委员则由人大常委会任命。法院组织法第10条第3款仅规定: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但没有规定院长就是当然的审判委员会委员。
在实践中,为了便于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通常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院长后,要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其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即任命院长兼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才能名正言顺地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也主张法院院长是当然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没有必要另行任命。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08.04.2016 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