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泡澡死亡 法院分责判赔

22.03.2016  20:04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酒后到水疗会所泡澡死亡引发的赔偿纠纷案,法院根据责任判决各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

    2015年3月1日上午11时许,蒋某在岩叫某家喝酒,后受朋友邀约,两人又到岩某甲家中吃饭,同桌吃饭、喝酒的人为岩叫某、蒋某、岩某甲、岩某乙、刀某。下午15时许,饭局结束,蒋某邀约同桌吃饭的4人共同到甘某承包经营的勐海某酒店水疗会所泡澡,在泡澡过程中岩叫某死亡。死者岩叫某的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74374.5元。

    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死者岩叫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能否喝酒,能喝多少,酒后泡澡身体能否承受是明知的情况,因此,确定岩叫某酒后受邀到甘某承包经营的水疗会所的浴池内泡澡死亡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

    水疗会所属特殊行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负有相应保障义务,但水疗会所在提供服务时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放任酒后的岩叫某泡澡,并发生了安全事故,对岩叫某泡澡死亡后果法院确定由经营者甘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蒋某、岩某甲、岩某乙、刀某与死者岩叫某共同喝酒,酒后又一同到水疗会所泡澡,相互间负有照顾的义务,但其4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确定其4人承担8%的赔偿责任,鉴于蒋某与死者岩叫某在岩叫某家中已喝过酒,随后又到被告岩某甲家喝酒,酒后又联系水疗会所泡澡,其承担的责任大于被告岩某甲、岩某乙、刀某,法院确定由蒋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岩某甲、岩某乙、刀某责任相当,各承担1%的赔偿责任。酒店与甘某是内部承包关系,酒店对甘某在经营水疗会所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负有检查、提醒、监督和要求改进的义务,但酒店懈于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导致甘某在经营中缺乏安全防范意识,造成岩叫某在经营场所死亡,法院确定由酒店承担2%的民事责任。水疗会所不是与甘某签订经营承包协议的个体工商户,也未向甘某收取租金,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各自责任判决酒店赔偿死者岩叫某家属经济损失11863.4元,甘某赔偿死者岩叫某家属经济损失54317.2元,蒋某赔偿死者岩叫某家属经济损失25408.6元,岩某甲、岩某乙、刀某各赔偿死者岩叫某家属经济损失5681.7元,水疗会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都市时报 记者庞继光 通讯员阿芳)

编辑:周智宇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