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关于选任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25.12.2016  16:37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司通〔2016〕95号)要求,云南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选任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以下简称省级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及分布

  本次选任省级人民监督员95名,名额分布如下:昆明市选任20名(含昆明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在铁路系统选任的5名);在其它15个州市检察院所在地各选任5名。

   二、监督职责、工作纪律及退出机制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1、省级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省人民检察院和各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2、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开展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案件评查等工作,或者案件公开审查等活动;

  3、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履职过程中依法享有合理报酬。

   (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1、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可以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

  (3)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4)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5)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6)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7)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8)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人民监督员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上述八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监督。

  2、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出现的下列情形可以实施监督:

  (1)拟撤销案件的;

  (2)拟不起诉的;

  (3)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三)人民监督员工作纪律

  人民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有关纪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独立公正地对列入监督范围的案件进行监督。不得有下列情形:

  1、妨碍案件公正处理;

  2、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3、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

  人民监督员是监督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监督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监督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应当自行回避。

   (四)人民监督员退出机制

  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

  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违法犯罪的;

  3、丧失行为能力的;

  4、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5、年度考核不合格和违反监督工作纪律的。

  人民监督员因工作变动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或者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履职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免除资格决定书面通知人民监督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推荐单位,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三、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法律素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2、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应在我省行政区域内;

  3、有一定的履职保障时间。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开除留用的;

  4、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者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

  5、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四、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得超过两届。省级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州市级人民监督员。

   五、选任程序

   (一)报名事项

   1、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方式

  (1)组织推荐。公民可以通过本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其他相关单位推荐报名。组织推荐的,需填写《云南省人民监督员推荐表》。

  (2)个人自荐。公民也可以通过本人自荐报名。个人自荐的,需填写《云南省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3)原任省级人民监督员愿意留任的,需填写《云南省人民监督员推荐表》进行报名,纳入本次选任范围。

  (4)网络报名。公民可登录云南司法行政网(http://www.sft.yn.gov.cn)人民监督员报名系统进行网络报名并下载相关表格。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3、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在网络报名时应及时上传本人证件照、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学历证明、所获表彰奖励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并提交《云南省人民监督员推荐表》或《云南省人民监督员自荐表》,加盖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村委会)公章后作为附件上传。

  (二)资格审查。云南省司法厅对推荐和自荐人选的资格进行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的报名人员按照1:1.2的比例列入待考察人员名单。

  (三)组织考察。云南省司法厅将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面谈等多种形式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考察。

  (四)组织评议。云南省司法厅组织评议,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五)社会公示。云南省司法厅将在省级媒体和云南司法行政网上将拟任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六)公布名单。公示结束后,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司法厅作出选任决定并颁发证书,省级人民监督员选任名单在省级媒体和云南司法行政网上向社会公布。

  (七)正式履职。省司法厅将组织新任省级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培训合格进行任职宣誓后正式开始履职。

  本公告由云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联系人:云南省司法厅人民监督员管理处 王培臣

  联系电话:0871—64189661

  云南省司法厅

  201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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