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14.01.2016  22:32

厅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切实做好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保证法制统一,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29号,以下简称《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5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府法〔2015〕38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厅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视审查工作,强化主体责任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保证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有效,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发生,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依法行政的迫切要求,更是规范经济社会发展活动的重要保障。自全省2005年全面实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以来,我厅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迄今已制定施行44件规范性文件,对推动全省科技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厅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重视不够、程序不严格、报送材料不规范等问题。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要求,各处室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坚决维护法制统一。省科技厅是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厅政策法规处是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主体,必须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各处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前,必须先交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明确审查范围,严格审查程序

(一)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办法”“规定”“规则”“细则”“意见”“通告”等名称,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主要根据内容进行判断。

下列几种特殊的文件也应列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

1.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文件;

2.转发下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表示同意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文件;

3.批复的内容既适用于请示机关所在区域,又适用于厅管辖范围的同类事项,具有事实上的普遍适用性的文件;

4.对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的文件;

5.决定废止、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文件。

会议文件、商洽工作函件、内部工作制度文件、人事任免及奖惩文件、各类应急预案和安置方案、下达预算及项目和资金的文件、对格式文本和报表等技术事项做出规定的文件等不是规范性文件。

(二)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

起草处室应当填写《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表》(见附件),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内容、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等内容)、制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等)、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调研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提交政策法规处审查。

政策法规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

1.必要、可行;

2.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4.符合《办法》规定的原则、权限、范围和程序;

5.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和专家对规范性文件内容主要问题的意见;

6.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符合《办法》规定。

政策法规处在审查中需要起草处室做出说明、提交依据、协助工作的,有关处室应当配合。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处可以退回起草处室:

1.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2.有关处室或者单位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分歧意见较大,起草处室未进行充分协商的;

3.上报送审稿要件不齐或不符合规定的。

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出补充、修改、退回、同意等审查处理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馈起草处室。政策法规处在审查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有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和相关专家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

通过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处室会同政策法规处报请厅长办公会审定。经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处室负责修改完善并报分管厅领导签字后,交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按照规定报省法制办登记备案。

(三)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根据省法制办要求,对新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试行有效期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发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试行标明有效期,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中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制定处室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后确有必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发布,有效期相应重新计算。

三、突出审查重点,确保审查质量

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重点,提高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质量,是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的关键。

(一)制定依据合法性审查。认真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具有充分的制定依据,同时,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审查其是否在所依据的条件、范围、事项、标准和程序等范围内做出规定。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依据不充分的规范性文件,要审查其行政管理的目的和措施是否必要和适当,是否符合法治精神和原则,正确处理好合法性与现实需要的关系。对没有明确的制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要审查其行政管理的目的、措施是否合理、正当。

(二)制定内容合法性审查。认真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不得设定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不得设定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的事项,不得设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三)制定权限合法性审查。认真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否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范围内或本厅“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非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也不得越权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权限范围的事项。要符合立法权限保留的规定,不得规定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不得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不得规定由民事法律调整的事项,不得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通过道德规范调整可以解决的事项、社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

(四)制定程序合法性审查。认真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必须采取公告、座谈、听证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实现决策的公众参与,并经过专家论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还应当进行风险评估,重点应加强对涉及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和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据。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是全省依法行政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是否存在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列为全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处室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对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纠正,造成严重影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云南省科技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表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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