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县民政局资助低保及农村五保对象参保参合费

27.11.2015  19:03

 

  镇沅县民政局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资助参保参合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将资助2015年城乡低保对象及农村五保对象参保参合费。

  此次资助的对象及标准为:农村低保对象按照每年70元标准定额资助参合,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城市低保对象中普通人员每年资助70元;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每年资助90元,不足部份由个人承担;2014年底在册农村五保对象已由县民政局在年初直接划入县合管办代缴(和平镇已自缴的66人除外)。2015年新增人员,县民政局将于2015年6月前全额发入五保对象个人帐户(每人90元)。

  

   (镇沅县民政局 王耀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