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县委组织部原部长受贿 "吐出"赃款照判10年
昆明市石林县委原组织部长、统战部部长龚建彰利用手中权力,先后4次收受私企老板送给他的110万元,受贿最大的一笔是65万元。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龚建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07年至2013年期间,龚建彰在帮艾某承建官渡街道办事处工程过程中,收受昆明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昆明某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昆明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艾某(另案处理)所送贿赂65万元。
2008年至2011年期间,龚建彰在胡某成承租海东村200亩苗圃租地过程中以及苗圃拆迁补偿过程中提供帮助,使其得以顺利承租苗圃及获得拆迁补偿款,并收受云南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昆明某天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成所送贿赂共计15万元。
2008年,龚建彰帮助蔡某协调办理某某铭都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使该项目得以顺利获得审批,帮助协调在某铭都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群众闹事情况,并收受某铭都项目负责人蔡某所送现金10万元。2011年11月,龚建彰在杨某和杨某甲承建官渡街道办艺术家园社区回填土工程过程中,提供协调和帮助,使其顺利获得工程。并收受官渡街道办事处某社区村委会主任兼村支书记杨某所送贿赂20万元。
五华法院一审认为:龚建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龚建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赃款110万元予以没收。
龚建彰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理由有两个:一是一审法院没有认定他有自首情节,二是他的家属已退清了全部赃款。应当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下量刑。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龚建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在一审期间,其家属退还了全部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但龚建彰没有自首情节。
据此,昆明中院于近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柏立诚 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