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12.08.2015 20:13
本文来源: 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
各州、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委),滇中产业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63号)要求,我委制定了《云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按照范性文件报省政府法制办登记备案。现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州、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委)要高度重视《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健全完善相应工作机制,指定牵头科(处)室,明确责任人及任务分工。请各地将责任科(处)室、责任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于2015年2月16日前报委药政处。
二、已经发生购销行为,在采购合同有效期内,尚未签订廉洁购销合同的,应当在2015年2月底前完成补签工作。
三、各州、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委)要加强与司法机关和监察、财政、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是否及时核实、公开信息,是否存在迟报、瞒报、漏报情况。我委将定期对各州市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联 系 人:谢 锐
联系方式:0871—67172969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附件: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人:53000002901
本文来源: 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
12.08.2015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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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赵熠 王鹏 姚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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